大丰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大丰市公安局基层所队
内务设置规定》的通知
本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基层所队的内务设置,不断深化“三基”工程建设,提高内务管理水平,推进公安机关的正规化建设,市局制定了《大丰市公安局基层所队内务设置规定》,并经局党委研究通过。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立即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掌握,并迅速贯彻落实。
市局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全局各单位的内务设置要全部达到规定的要求。各单位根据推进情况,认为规范内务设置工作已经完成的,向市局申请验收。市局将对规范内务设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大丰市公安局基层所队内务设置规定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大丰市公安局基层所队内务设置规定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加强我局基层所队的正规化建设,严格内务管理,不断深化“三基”工程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营门前设置
(一)派出所大门及其他有独立窗口的单位,应当设置标有单位标识或名称的灯箱、警示红灯及公开电话号码(派出所严格按照公安部的统一标识进行)。
(二)派出所大门外醒目处设置警民联系箱(正面喷涂“某派出所警民联系箱”字样),落实专人适时开启。
(三)警营门口设置警卫室,放置《来访人员登记簿》,悬挂《警卫人员职责》、《值班制度》;配备灭火器材、钢盔、橡皮警棍等基本的消防、警卫器材。
(四)派出所及其他有独立窗口的单位办公楼大门前不得设置狮子、麒麟等与警队职能无关的装饰性物品。
第三条 警营院区管理
(一)院区应保持整洁、卫生,并应进行适当的美化、绿化。
(二)派出所、交巡警中队要实行工作区、服务区和生活区“三区分设”(目前没有实行的,必须在办公楼改建、扩建时进行分设)。
(三)严禁将办公用房破墙开店或出租、出借。
第四条 警营车辆停放
(一)有停车库(棚)的,在库(棚)内停车位上方或墙面注明车牌号码;露天停车的,车辆应固定车位,按种类、车型划分区域,车头朝外停放,在车位前方地面标明定位车辆的车牌号码。有条件的,公私车辆、本单位与外单位车辆、临时办事车辆等要分区停放。进出口及院内行驶路线要有明显的方向指示标志,确保进出安全。
(二)警车集中停放于靠近进出口,而且方便于出警的位置。
(三)车辆进出警营时禁鸣喇叭或警报器。
第五条 办公楼设置
(一)派出所及其他独立对外服务窗口单位应在单位一楼大厅或单位所在楼层明显位置设置警务监督栏,内容包括民警照片、职务、姓名、警号、投诉电话等;聘有廉政监督员的,应增设廉政监督员栏,内容包括其照片、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
(二)一楼大厅视情设置或选设“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和“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宣传标语。入口或楼梯口处设置楼层办公室分布示意图;独立办公单位(楼层)可设置移动式《公示栏》,视需要摆放。
(三)各楼层应设置圆形楼层号码牌(蓝底白字)、办公室分布示意图、垃圾筒、痰盂;走廊墙面可悬挂适量体现警队传统及文化生活的装裱照片或其他艺术装裱图片。
(四)楼层公共地面或平台可摆放适量的花木。
第六条 办公室设置
(一)房间指示。办公室房门上悬贴或在门框右侧(进门方向)悬挂房间功能指示牌(如所长办公室、信息采集室等)。
(二)办公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选择个人卡座式或独立式办公桌,同一办公室办公桌式样必须统一。
办公桌应统一朝进门方向摆放(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统一朝门摆放的应摆放整齐、美观),职责名牌摆放在办公桌上靠过道一侧前方,正面朝外;卡座式办公位职责名牌悬挂在卡座靠过道一侧屏风边缘的装饰槽上。职责名牌应注明姓名、职务、警号,粘贴照片(同一个单位的样式、标准应当一致)。
办公桌面可放置透明台面玻璃,玻璃下压放电话号码簿、年历页,但同一办公室设置必须统一,玻璃台面下不得压放其他物品。办公桌上可摆放电脑(打印、扫描)设备、电话(传真)机、对讲机、茶杯,可放置统一式样的资料、文具柜(屉),工作时可摆放相关文件、资料;离开单位办公场所,须将文件归整至抽屉或文件夹、柜中,保持桌面整洁。
办公桌下可放置统一式样的废纸篓。抽屉及附属电脑柜内的物品应归类摆放整齐。
(三)办公椅。同一办公室办公椅式样应统一,离开办公室时应将座椅推进办公桌下贴紧。
(四)沙发、茶几。具有对外接待、办证、验证等职能的办公室,条件允许的可摆放沙发、茶几,其他办公室一般不得摆放。
(五)文件(资料)柜。同一办公室文件(资料)柜式样应统一,柜顶不得摆放物品,柜门不得张贴字条。柜内文件、资料应放置于文件(资料)盒内,文件(资料)盒应竖放,标签面向外,标签式样由各单位统一,其他物品应摆放整齐。
(六)书柜。各类书籍按规格大小归类整齐摆放,空隙处可摆放适量的奖杯、奖牌、照片及雕塑等工艺品,保持整洁、美观。柜顶不得摆放物品,柜面不得张贴字条。
(七)衣柜。衣柜按人配置,用于存放个人服装及日常生活用具,柜内服装可悬挂或叠放整齐,其他物品应归类整齐摆放,柜顶不得摆放物品,柜门不得张贴字条。同一办公室衣柜式样应统一。
(八)墙面设置。办公室墙面可根据机构职能,适当悬挂便于业务工作和内部管理的图表,包括:治安防控图、工作流程示意图、工作进度示意图及各专项管理规定等。
(九)固定资产核记。每间办公室均应登记制作插拔式的“固定资产核记卡”,固定在门后适当位置。
(十)其他物品。可根据需要配置碎纸机、复印机、保险柜、报纸架、茶水柜、饮水机等,但必须放置整洁有序。
(十一)绿化及美化。办公室内可摆放适量花木。不得摆放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装饰性物品。
(十二)个人独立办公室应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办公桌朝向除外),同时还可以在办公桌前方摆放一至两张谈话椅;办公桌上摆放适量文件盒(架、夹)、文具、台历和记事本;在墙壁适当位置悬挂适量的图表字画。
第七条 会议室设置
(一)桌椅。同一会议室桌椅式样要统一。
(二)墙面设置。应悬挂《党支部议事规则》、《五条禁令》等,可选设党旗、国旗、宣传栏和适当的标语、口号。
(三)绿化及美化。可摆放适当的花木。
(四)其他。可放置饮水机、茶具、烟灰盅、纸巾等必用物品。
第八条 值班室设置
(一)不需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和办事的值班室。
1、值班工作台面摆放有顺序编号的《值班日志》。
2、室内悬挂《值班牌》、《值班室管理规定》(内容包括值班员职责、值班管理制度及要求)。
3、设置值班电话(有来电显示、录音功能)、传真机、电脑、文件资料柜等设施。办公设施上禁止张贴或摆放装饰性物品。
4、设置接待座椅、饮水机、水杯。
5、值班休息室内可设置值班人员必需的衣柜、床具和洗漱用具,并保持整洁。没有休息室的,值班室内可设置衣柜和被服柜。
(二)需昼夜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和办事的值班室。
1、工作台高75—80CM,宽120—125CM,用料为深绿色大理石或黑金沙花岗石。实行低台敞开式办公,禁止设置玻璃、栏杆等隔离物。
2、工作台上方悬挂与工作内容对应的标识牌(长50CM、宽25CM,蓝底白字);台面一侧醒目位置摆放有顺序编号的《值班日志》、《接(处)警登记本》;台面右前角(值班民警正视方向)摆放值班民警职责名牌,姓名栏向外;台面其他位置摆放电脑、电话及其它工作必需用品。
3、室内悬挂《值班牌》、《值班室管理规定》(内容包括值班员职责、值班管理制度及要求)。
4、设置接警电话(有来电显示、录音功能)、无线对讲机、传真机、电脑、文件资料柜、处警装备柜及内部监控系统。设备连线需尽量隐藏,装备及办公设施上禁止张贴或摆放装饰性物品。
5、设置办事群众座椅、饮水机、水杯。
6、摆放供群众办事使用的纸、笔、胶水。
7、在明显位置设置有顺序编号的《群众意见(投诉)簿》。
8、派出所应在一楼设置领导值班岗,摆放“值班领导”职责名牌,与值班民警同岗值班。
第九条 备勤室设置
(一)同一单位配置统一式样的床、被子、床单(白色)、枕头、衣柜。
(二)被褥叠放(被子、枕头一般放置于衣柜内)整齐,洗漱用具在固定位置摆放,做到统一、整洁、美观。
(三)墙面悬挂《值班备勤守则》。
第十条 办证厅(户证室)设置
(一)工作台高75—80CM,宽120—125CM,用料为深绿色大理石或黑金沙花岗石。实行低台敞开式办公,禁止设置玻璃、栏杆等隔离物。
(二)工作台上方悬挂与工作内容对应的标识牌(长50CM、宽25CM,蓝底白字);右前角(当班民警正视方向)摆放当班民警的职责名牌,姓名栏向外。台面放置电脑、电话、固定笔架及其它工作必需用品。
(三)电脑型号尽量统一,摆放整齐。设备连线尽量隐藏,办公设施上禁止张贴或摆放装饰性物品。
(四)设置办事群众座椅、饮水机、水杯。
(五)设置供群众填写各类文书的桌、柜,台面摆放供群众使用的固定用笔、胶水,桌、柜前摆放椅、凳。
(七)在明显位置设置有顺序编号的《群众意见(投诉)簿》。
(八)设置各类办事表格的填写式样。样表的数量、内容大小由市局职能部门确定。
(九)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开内容为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工作程序、办事结果、服务承诺、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等(颜色以警察蓝为基本色)。公开栏可以采用电脑喷绘方式制作,也可以采用电子显示屏滚动告示。
(十)设置标语。内容为“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
第十一条 档案室设置
(一)设置档案库区、档案员工作区和阅档区。档案库区必须是单间,档案员工作区和阅档区要与库区隔开。
(二)库房必备设备:办公桌、椅、空调机、抽湿机、温湿度计、防火标志、灭火器。
(三)悬挂《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四)工作台上放置电脑、《借阅、借出业务档案资料登记本》、《借阅、借出文书档案资料登记本》。
第十二条 枪弹库设置
硬件设施执行《大丰市公安局公务用枪支弹药库(室)管理办法》,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装备室设置
(一)设置装备保管区、保管员工作区,保管库区必须单独设置。
(二)库区摆放装备存放柜、架若干。装备分类摆放整齐,实行入柜、上架管理;工作区摆放办公桌、椅。
(三)墙面悬挂《装备室管理制度》、《装备保管员工作职责》。
(四)工作台上放置《装备发放、使用、归还登记本》。
第十四条 候问室设置
硬件设施执行《江苏省公安机关候问室硬件建设标准》,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必须按照要求和标准安装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 讯问室设置
(一)必须设置在一楼。
(二)设置办公桌、椅若干。
(三)被讯问人席与民警席要隔开,被讯问人座椅要固定在地面上。
(四)必须按照要求和标准安装监控系统。
(五)根据需要配置录音录像设备。
第十六条 物证保管室设置
(一)设置物证保管区、保管员工作区。保管区必须单独设置。
(二)库区摆放保险柜、物品存放柜、架(若干)、各种类型塑料盒、袋(若干),实行编号、上架管理;工作区摆放办公桌、椅。
(三)悬挂《物证保管室管理制度》、《物证保管员工作职责》。
(四)工作台上放置《存取物证登记本》、《临时领取物证送检本》、《移交物证登记本》。
第十七条 调解室设置
(一)设置办公桌、椅若干张。
(二)房间正中办公桌为主持人席,两侧办公桌为双方当事人席,并放置统一的“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等台牌。
(三)墙面悬挂《治安案件公开调解程序规定》、《公开裁决制度》、《公开听证制度》。
(四)根据需要配置录音录像设备。
第十八条 民警集体宿舍设置
(一)配置统一的床、被子、床单(白色)、枕头、蚊帐、衣柜等。
(二)被褥叠放(被子、枕头可放置于衣柜内)整齐,洗漱用具在固定位置摆放,做到统一、整洁、美观。
(三)可适当摆放私人物品,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
(四)可适当悬挂内容健康的字画。
第十九条 民警食堂设置
(一)就餐桌椅若干,餐桌上整齐放置调味品、牙签、卷纸(纸巾)等,墙上可悬挂标语、装饰图片、伙食公布栏、菜谱和就餐时间指示。
(二)厨房内各类物品应归类整齐摆放,保持整洁卫生。
(三)在明显位置设置《意见簿》。
第二十条 洗手间设置
(一)配备垃圾桶、卫生纸、洗手液。男厕所增设烟灰盅。
(二)配备扫帚、拖把、抹布。
第二十一条 国旗、警徽
已经在独立办公楼(院)内设立国旗杆升挂国旗或安放警徽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悬挂国旗、警徽。
(一) 升挂国旗。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应当升挂国旗。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奏(唱)国歌。
不得升挂破损、污秽、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二) 悬挂警徽。
应当将警徽置于显著位置(办公大楼正面适当高度中央)。
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不得使用破损、污秽、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警徽。
不得使用帽徽替代警徽。
第二十二条 附则
(一)市局办公大楼内各单位的办公室设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正规化建设 内务设置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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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委政法委
盐城市公安局
本局领导,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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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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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