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事局
大丰市财政局
大人[2008]7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
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均有所提高,而原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盐城市人事局、盐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盐人通[2007]20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470元;抗日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5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55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420元。
三、因公死亡者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一、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原则、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执行。
附:遗属补助对象报批名册
大丰市人事局 大丰市财政局v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