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完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盐政办发〔2007〕8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从180元/人·月提高到21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从70元/人·月提高到100元/人·月。
同时,建立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照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的幅度逐步提高低保补助标准。今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二季度,按照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25%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从当年7月1日起执行;城市低保标准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