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大丰市城区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7〕1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大丰市城区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大丰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
大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缓解城镇困难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改善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城镇居民,促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城镇范围内(包括市经济开发区、大丰港经济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不含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其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都属于保障对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补偿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坚持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出发,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坚持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财政重点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持有特困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特困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员进行补助;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一)财政补助基金:城镇低保人员、特困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7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90元。省补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补助基金。
(二)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于每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缴纳下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用,其中,城镇低保人员、特困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缴纳3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10元。基金收缴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
四、补偿待遇
(一)门诊费用补偿待遇
1、设立个人门诊医疗账户,每人每年60元,用于支付在社区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费用。门诊账户当年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下年,也可依法继承。
2、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等5种重大疾病,以及患精神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病等3种慢性病人员,其病种专项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费用补偿范围。
(二)住院费用补偿待遇
1、年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起付线为300元。年住院医疗费用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40%;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0%;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60%;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部分补偿70%。
2、经批准转外诊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上规定的补偿标准90%予以补偿。外诊医疗费用结报时,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转院证明、结算凭证,住院的还需凭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相关凭证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
(三)免费健康体检待遇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每两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参保人员实施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医疗保险定点的社区医疗机构,要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保健服务。
五、补偿范围
(一)可予补偿的医疗费用:
1、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药品费、检查费、化验费、注射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麻醉费、抢救费、床位费、化疗费、放射费、理疗费、吸氧费;
2、不可抗拒或避免的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如跌伤、烫伤、溺水、电击、中毒等抢救治疗费用;
3、确因病情需要的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费用,按80%折算后列入补偿范围;
(二)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
1、挂号、自购药品、健(研)字号药品、滋补品、特殊治疗、特殊护理费用,镶牙、义齿、近视眼矫正、整容美容、减肥、增高、保健费用,救护车、家属陪护、取暖、冷气、正常分娩以及自用的设备器械费用等;
2、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就医、在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以及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医疗费用;
3、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伤、酗酒及工伤、打架斗殴、犯罪行为等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4、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
六、就诊规定
(一)坚持分级医疗的原则,参保患者就医诊疗需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首先在定点的社区医疗机构诊治。因病情需要住院的,由收治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参保患者凭社区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介绍信入院,社区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告登记。办理转诊登记时应严格坚持逐级转诊的原则。没有办理转诊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二)患有纳入住院补偿范围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在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
(三)患有疑难病例需转外地医院治疗的,由市区二级以上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经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批准。
(四)急诊可以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当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至定点的社区医疗机构补办转诊登记手续。
七、激励政策
实行连续缴费年限与补偿待遇挂钩的政策,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年最高补偿待遇增加5000元(含纳入住院补偿范围的5种重大疾病和3种慢性病病种专项门诊费用补偿,下同),连续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的(不含10年),年最高补偿待遇增加到8万元。鼓励城镇居民早参保,本办法实施6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日起正常享受医疗保险补偿待遇,当年最高补偿总额可达30000元;6个月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统筹医疗费用不予补偿,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年的,补偿待遇限额15000元,满1年后,补偿待遇总额才可达30000元,以后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年最高补偿待遇增加5000元。
城镇居民参保后又断保的,断保时间不足6个月的,补缴断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断保前后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断保时间超过6个月的,自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居民在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要求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补缴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八、管理服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参保登记、保费征收、医疗保险证卡发放、费用结报、管理服务等业务经办工作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
市财政部门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票据的管理和监督。市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并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建立首诊负责和双向转诊制度;鼓励社区医疗机构设立家庭病床。低保人员、特困居民、重度残疾人员按有关文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九、基金管理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及其人员,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追回所违规的金额。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大丰市城镇居民医疗统筹暂行办法》(大政发〔2006〕78号)同时废止。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大丰市城区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为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减少城区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疾病风险,减轻因疾病引发的家庭经济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范围对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为:大中镇城区、市经济开发区、大丰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学生,户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未成年人。
本办法所称学校和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专校、职校和技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学教育单位。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补偿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坚持立足市情,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坚持互助共济,财政补助与家庭缴费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
三、基金筹集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城乡低保、特困家庭和重度残疾的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家庭缴纳10元;其他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家庭缴纳30元。
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四、补偿待遇
市区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实行“住院为主、兼顾门诊,大病为主、分段补偿”。其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至下年的8月31日。年度内符合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以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200000元以下的按比例给予补偿。具体标准为:
300元以下(含300元)的不予补偿;
3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补偿60%;
2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补偿65%;
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补偿70%;
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补偿80%;
3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补偿90%。
大病门诊医疗费用是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不全、恶性肿瘤以及器官移植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经批准转外诊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上规定的补偿标准的90%予以补偿。外诊医疗费用结报时,凭《大丰市城区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证》、专用医疗卡、转院证明、结算凭证,住院的还需凭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相关凭证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
五、补偿范围
(一)可予补偿的医疗费用:
1、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药品费、检查费、化验费、注射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麻醉费、抢救费、床位费、化疗费、放射费、吸氧费,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补充增加的儿科用药目录、儿科诊疗项目和儿科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
2、不可抗拒或避免的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如跌伤、烫伤、溺水、电击、中毒等抢救治疗费用;
3、确因病情需要的器官组织移植、输血、安装人工器官等费用。
(二)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
1、挂号、自购药品、健(研)字号药品、滋补品、特殊治疗、特殊护理费用,镶牙、义齿、近视眼矫正、整容美容、减肥、增高、保健费用,救护车、家属陪护、取暖、冷气以及自用的设备器械费用等;
2、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就医、在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以及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劳动保障部门补充增加的儿科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
3、服毒自杀、自残自伤、酗酒、打架斗殴、犯罪行为等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4、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程序
学校和托幼机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是市区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代办单位,负责宣传发动和参保缴费登记、统计等工作,动员鼓励市区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积极参保。在册学生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统一登记、造册,于每年7月1日起收取下一保险年度家庭所缴费用,9月30日前将学生参保信息及转账支票送达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其他未成年人由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于每年7月1日起收取下一保险年度家庭所缴费用,8月31日前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集中将基本信息及转账支票送达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新生幼儿由社区居委会及时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学校、托幼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负责《大丰市城区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和专用医疗卡的发放及医疗救助相关手续的办理。
七、就诊规定
(一)患有纳入住院补偿范围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凭《大丰市城区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和专用医疗卡,在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须住院的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和学校、托幼机构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三)疑难病例需转外地治疗的,由市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经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批准。
(四)急诊可以在就近医疗机构就医,但住院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凭《大丰市城区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及专用医疗卡,学校、托幼机构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备案手续。
八、管理服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区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参保登记、保费征收、医疗保险证卡发放、费用结报、管理服务等业务经办工作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城区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基金的管理、监督。
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督促相关学校和托幼机构,积极做好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动员家长为其子女参保和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工作。
市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城区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及其人员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追回违规金额。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