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0143924717/2007-0231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桥镇政府 发文日期 2007-07-11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大桥镇镇区环卫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丰市大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桥镇镇区环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相关村(居)委会:

    为了提高集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加快文明集镇的建设步伐,实施镇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现将《大桥镇镇区环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

大桥镇镇区环卫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努力提高集镇环境卫生质量,达到人民集镇人民管、管好集镇为人民的目的。根据国家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和省物价局、省建委苏建车[1989]393号《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由地方负责管理》的规定,以及大丰市物价局[1999]23号《关于调整有关乡镇环卫有偿服务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镇区实行环卫有偿服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服务范围及纳费对象

凡在集镇规划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各在建施工单位、营运车辆、船只、集镇全体居民均属服务和纳费对象。

二、服务内容和宗旨

集镇主次街道沿线所产生的生活、营业垃圾(不含建筑垃圾)的清运和公厕、垃圾房、箱的消杀、街道路面的保洁,排水设施的管护,街道绿化护理修剪,确保环境卫生日扫日清,全天保洁。达到镇容整洁、环境优美、临时摊点摆放有序,无车辆乱停乱放,秩序井然的标准。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㈠环境卫生设施费:街道沿线两侧所有单位以建筑横线至路牙的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0元计征环卫费,其它单位仍按桥政发[2000]发号文件规定收取环卫费,个体工商经营户按每间门市每月5元计征环卫费;沿街面居民生活用房,平房每月按3元、楼房每月按6元计征环卫费。(征收金额见附表)

㈡垃圾清运处理费

1、餐饮业(含操作间)、舞厅、浴室以及农贸市场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计征。

2、长期停靠在镇区指定的船只,每月每艘交纳20元的环卫费,在镇区从事装卸黄砂、石子等货物营运的船只按每次每吨0.50元收取环卫费。

3、凡需在镇区范围内搞商业性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街道办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并交纳空间有偿占用费,过街横幅广告每天每处10元,标牌广告挂贴每月每平方4元,未经批准擅自挂贴由城管队进行清除并给予处罚。

4、医院住院部、旅社(包括个体)按每月每张床3元交纳垃圾清运费(按实有床位的60%计征)。

㈢环卫费

1、按规定设置的街道临时摊点(含熟食摊)每天按2元交纳环卫费。

2、镇区各类建筑工程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 .80元一次性交纳在建期间的环卫费。

3、凡在集镇内的客运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集镇内交通管理规定,到指定地点停靠,按规定交纳停车费,客运班车每月交纳30元的环卫费(包括出租车)。

4、在集镇规划区内,凡饮用大桥自来水厂的单位和居民按每吨0.06元的标准征收环卫费(包括工业用水和营业用水)。

四、收费办法

1、环卫费按用水吨位征收,由水厂统一征收。

2、其他各类环卫费,由街道办、环卫所、城管队纳入日常管理中征收。

3、建筑工程环卫费在街道办办理建筑工程登记时收取。

五、经费管理和使用

环卫有偿服务费作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施行。

附:2007年大桥镇各单位每月征收环卫费一览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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