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房价格管理的意见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稳定我市商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房价格管理的意见》(苏价服[2007]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切实维护低收入者和困难家庭的权益。
按照《江苏省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审核建设成本,利润率必须控制在3%以内,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批价格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依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规定,对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其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低保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适应。有关建设单位要及时上报廉租住房成本资料,市物价局和市房管局将对实际发生成本进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
二、加强和完善普通商品房价格及附属设施成本管理,提高房价管理的科学性。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继续对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进一步改进价格管理的方式,为避免两次审价产生的价格结算矛盾,今后对普通商品住房只审批销售价格,停止审批预售价格。严格商品房定价前的成本认证制度,从紧审核土地取得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附属配套费用和公共配套费用等五大成本,坚决剔除不合理的成本列支。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今后凡公用部分的地下、地面设施包括车库(车位)、物管用房、自行车停车场所等一律纳入商品住宅开发成本;非公用部分,开发企业有权处置的地下、地面设施(包括开发商可自行处置的车库、车位)不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其价格(租金)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阁楼和自行车库的价格随所属房屋价格进行管理,严格按照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丰市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4]10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审批下达的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各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必须严格执行审批价格,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突破。
三、严格执行商品住房价格“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切实规范房价行为。
继续推进商品房价格“一价清”制度,进一步清理房价之外的各种收费,禁止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向购房户收取防盗门、管道燃气、热水器等应纳入成本管理的费用。个别用户需要特约服务的,由双方签订有关协议。
认真落实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今后,各开发企业要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将每套住房的价格标示出来,并在明码标价公示牌上注明楼层、朝向、环境等各项差价和价格浮动等情况,同时,要将楼层、朝向、环境等各项差价和价格浮动情况报我局备案。如发现该备案的不备案或不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浮动的,我局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严肃查处。
四、规范涉房垄断行业的价格行为,努力降低商品房开发成本。
目前,管道燃气、供水、供电、有线电视、有线通信等“二管三线”行业及工程建设均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问题。对此,我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有选择地开展重点调查,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从紧制定我市“二管三线”工程费用指导性标准。
五、推进商品房社会成本监审工作,不断提高房地产价格信息的透明度。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商品住宅成本监审规范价格行为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苏价服[2005]105号)要求,我局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从房价构成的成本要素入手,科学确定成本监审项目和地段范围,逐步建立城市普通住宅商品房分地段公布社会平均成本的制度;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逐步建立和完善监测、汇总、分析、统计制度;定期公布城区分地段各类住宅指导性平均价格水平,努力达到消费者理性购房、开发企业理性开发、市场理性确定土地出让价格的目的。
六、加大商品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按照省、盐城市物价局的统一部署要求,我局将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房地产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不明码标价、不执行“一价清”制度、擅自定价或变相涨价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以上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