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大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四日
大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绩[2007]3号)、中共大丰市委、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丰市推进财政“五统”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发[2003]58号)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代表市政府授权各镇政府按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处置。
第四条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转让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
第三章 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审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专项资产、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等。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专项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中,由国家所有的、具有专门经济用途的特定资产,具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
2、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是市政府及市直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需要使用的资产。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资产的处置行为。
(二)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镇人民政府审批,对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专项资产,须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审批限额按《大丰市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大资委办[2006]3号)第二十条之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人员、技术人员审核鉴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大丰市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大资委办[2006]3号)第十九条、二十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单位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凭证、相关报表和资料,包括:
l、能够证明资产价值或权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等复印件;
2、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
3、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审批部门在收到单位申报的资产处置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进行批复。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对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和货币性资产,应登记造册,由市国资办统一组织进行公开处置。
(六)市国资办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公开处置。对实施资产评估的资产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低于评估价格的,应报市财政局(国资办)批准。
第十条 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一律由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解缴市国资部门财政专户,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凭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三条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十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国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含民办社会团体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派驻外地及境外的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