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动检站、工商分局、各镇卫生院及各市场主办单位:
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6]148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和省农林厅、卫生厅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江苏省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以及盐城市农业局、盐城市卫生局、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盐城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市林牧业局、市卫生局、大丰工商局、市城管局联合成立“大丰市活禽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活禽经营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镇、各有关单位要把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当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要抽调专门人员,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制定详实工作计划,认真开展活禽经营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扎实开展活禽经营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形成合力。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指导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的监管;城管部门负责市区城中市场和飞达路便民市场的活禽经营行为的协管。各镇、各单位要按照《大丰市2007年“加强活禽检疫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主题活动实施方案》中的各个阶段性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努力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镇、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各种形式宣传《盐城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防范知识。对市场主办者和活禽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要采取告知书的形式,使其履行在活禽经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广大消费者要采取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其宣传不买卖、不食用病死禽,支持、理解活禽经营市场休市制度。要宣传活禽经营市场必须实行水禽经营区与其它经营区相对隔离、活禽经营区与其它农产品经营区分开、活禽经营区与人员居住生活区分开。
特此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大丰市2007年“加强活禽检疫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主题活动实施方案》
2、《盐城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大丰市林牧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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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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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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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城管局 |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整顿活禽市场通知
抄送:盐城市农业局、盐城市卫生局、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1:
大丰市2007年“加强活禽检疫监管
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主题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和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6〕148号)和省农林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江苏省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苏农牧〔2007〕16号)以及盐城市农业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盐城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盐农牧〔2007〕1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加强活禽检疫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年度主题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
全面推进家禽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完善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规范活禽交易行为,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转变家禽消费习惯,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从经营市场环节传播扩散,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要求
1、全面推进活禽及其产品检疫监管。一是建立健全活禽报检制度。对规模饲养场(户)出栏出售的活禽,实施到场、到户检疫;对散养户出栏出售的活禽,实施定点,定时间段到点检疫。检疫率要达到100%。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二是实施市区及各镇农贸市场活禽产品准入制庹。未经检疫的活禽及禽产品,不得入市经营。三是实施家禽定点屠宰检疫制度。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向家禽屠宰企业派驻动物检疫人员,正常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四是逐步推行检疫标识制度。对出县境及进入批发市场和大中城市交易市场的活禽及光禽,必须附有省农林厅规定的检疫标识。在县境内及农村集贸市场销售的活禽及光禽,要积极推广使用标贴和针刺印章,年底前检疫标识佩戴率要超过50%。
2、规范活禽及其产品经营动物防疫行为。要规范市区及各镇农贸市场活禽及其产品经营行为。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健全凭检疫证明和标识入市、亮检疫证明销售、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一是建档溯源。市场主办者应建立场内经营者基本档案,报送一份给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同时,全面建立销售禽类及其产品来源情况,主要包括:种类、数量、来源地、检疫证号、消毒证号、运输车辆牌号等相关信息,建立禽类及其产品溯源机制。二是销售分区。禽类及其产品经营区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分开,水禽与旱禽经营区分开,屠宰区与活禽经营区分开,光禽与活禽经营区分开。三是光禽离场。改变群众购买后携带活禽回家自宰的习惯,农贸市场销售的活禽必须在场内宰杀间宰杀、煺毛后离市进户,一律不得携带活禽离场。四是休市消毒。全面建立活禽经营休市制度,活禽批发市场休市日前必须清场,有条件的城区农贸市场活禽销售区也可以清场。活禽批发市场及城区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区要做到每天一消毒,所有活禽经营市场在休市日必须彻底冲洗、消毒,并对冲洗后的污物,污水进行彻底的药物消毒。
三、时间安排
l、宣传发动阶段,3月份完成。各地根据本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兽医、卫生、工商、城管等执法管理人员学习本方案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广泛张贴省农林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公告,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等途径,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科学知识,增强活禽饲养者、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
2、推进实施阶段,4月份完成。要根据要求,全面开展活禽及其产品检疫工作,施行检疫标识制度;开展活禽经营市场的防疫条件审核,指导市场主办者按硬件设施要求,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消毒设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规范经营,做好溯源、日常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市区及各镇农贸市场经营的活禽,除了检疫证明外,必须凭检疫标识进场经营。同时,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切实做好活禽经营市场禽类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和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工作。
3、检查验收阶段,5-6月份完成。要在推进实施的基础上,四部门组织联合检查验收行动,重点查活禽报检点设立、活禽及其产品检疫、检疫标识使用,检查经营市场防疫条件设施设备,检查规章制度建设,检查规范经营及建档溯源情况。对审查合格的活禽经营市场,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4、规范管理阶段,7-12月份完成。通过规范和整顿,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互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巩固整顿成果,促进活禽及其产品检疫和检疫标识的使用,促进活禽经营市场规范经营行为。同时,要建立“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的工作责任机制,实施长效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专项活动取得实效,各级兽医、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具体负责人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强化落实。
1、组织发动,制订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农林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盐城市农业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整顿和规范活禽市场交易行为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活动方案的要求,开展组织发动工作。同时,根据本地区活禽饲养、销售去向及活禽交易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现状,制订本市活禽规模场(户)登门检疫及散养户定点、定时检疫具体要求,制定本市活禽及产品市场经营防疫、检疫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确保工作实效。
2、分类指导,督促整改。要根据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在活禽生产环节,要重点抓好检疫工作,设立报检牌,明确包片检疫员、监督员,建立检疫员与规模饲养场(户)联系制度,对散养的家禽设立定点检疫点,检疫员到点时间段,并广泛告知;在禽类定点屠宰场,要明确派驻的检疫员,根据省家禽屠宰检疫规范开展检疫工作;在经营市场,要重点抓好活禽及其产品经营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做好凭检疫证入场工作,对进入试点的批发市场的活禽还要凭检疫标识入场,抓好休市、消毒制度的落实,抓好污物及病死禽只的无害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指导,细化要求,明确硬件设施及规章制度等要求,督促市场主办者实施整改。
3、树立样板,全面提高。根据规定要求,活禽批发市场进出场必须设置车辆消毒池与专用冲洗消毒台,配备消毒设施,实施相对封闭经营;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必须配备消毒、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实施活禽与其它农产品、旱禽与水禽、活禽经营区与屠宰区相隔离,分区经营;要建立健全消毒、凭检疫证明和标识入场销售、溯源及不得携带活禽离场等制度。要有针对性地抓好典型示范,树立出栏禽类的检疫、禽类定点屠宰检疫及活禽批发市场、城区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符合规定要求的样板,组织观摩学习,全面推进提高。
附件2:
盐城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6]148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农林厅、卫生厅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江苏省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 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指导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 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休市、消毒制度,每半月至少休市一天,休市时间提前公示。
批发市场休市时实行清场彻底消毒;有条件的城市农贸市场休市时实行清场消毒,清场困难时可实行带禽消毒。
第七条 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动物防疫要求:
(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
(二)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顶蓬、围墙等设施。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设置明显标志,有独立的出口和入口,不得随意开展宰杀活禽活动;
(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设置专门的清洗消毒区,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四)设置专门的活禽经营者生活区域,做到经营区和生活区严格分离;
(五)有病禽隔离区和污水、污物、粪便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车辆出入口设置规范的消毒池;
(七)有健全的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第八条 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区域应具备以下动物防疫要求:
(一)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三)配备固定禽笼,禽笼底部应距离地面15厘米以上;
(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五)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六)有污水、污物、粪便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健全的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第九条 农村集贸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当相对隔离;
(三)有健全的消毒制度和消毒设施。
第十条 市场主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活禽经营市场,执行禽类及其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明和标识进入市场的规定,实施入场检查验收、核对检疫证明及标识等行为;
(三)建立购销台帐。如实记录进货时间、来源、名称、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检疫证号、运输车号等内容;
(四)向市场经营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执行相关制度,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倡导诚信经营;
(五)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六)建立并执行本市场休市、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每天收市后统一对禽类经营场所、禽类及禽类运载、存养工具、宰杀器具等设备、设施进行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设置禽类及禽类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点,处理消费者投诉,解决经营纠纷;
(八)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监督场所和工作条件,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监测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场内活禽经营者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经营的活禽应当有检疫合格证明和标识;
(二)应根据销量购进活禽,原则上日进日清,避免在市场内大量积压、滞留活禽;
(三)协助市场主办者建立购销台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应在经营地点公示活禽产地和检疫证明等,检疫证明应保存六个月以上;
(五)每天收市后对禽类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并配合市场主办方实施消毒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防护知识。
从业人员在进行活禽经营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部《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
第十三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的家禽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对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开展抗体监测,病原监测按省有关规定进行。
对家禽病原学监测结果呈阳性的,应立即启动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配合兽医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疫情。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中从业人员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
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时,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应当立即将病人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对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履行国家和省关于禽类和禽类产品经营管理各项规定,指导、监督市场主办者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第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全面开展活禽产地报检工作,做好活禽经营市场禽类及其产品防疫监管,组织做好活禽经营市场消毒、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对进入集贸市场的禽类及其产品施行标识制度,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
第十七条 活禽经营市场出现禽只异常死亡或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疑临床症状,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加工、销售和购入病、死禽只以及无检疫证明和标识的活禽及其产品。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经营野生禽鸟,禁止在市场外经营活禽。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