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07-01253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7-04-26
文号 大政办发[2007]44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房屋倒塌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了社会安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从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来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坚决有力措施,遏止各类事故尤其是重大恶性事故发生的指示精神,根据大政发[2006]90号文件《大丰市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规定》,以及盐房管[2007]17号文件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是城市(含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木结构、砖木及砖混结构住宅、各类建筑年代较早的住宅建筑、学校校舍、公共娱乐场所、城乡接合部民工聚居地房屋,并排查清楚危房使用情况(自住、出租、空关)。

二、检查职责

检查工作按照“产权人自查”原则进行: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组织检查;单位自管房(含单位已房改的房屋)由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下属单位对房屋安全进行自查;私房由乡镇或街道告知私房房主进行自查,各单位将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后报房产管理局。

三、检查要求

各镇、各部门对检查发现的危旧房屋要定措施、定方案,并及时整治,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不发生倒房伤人事故。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房屋所属的行政主管、企事业法人代表、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房屋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不力或房屋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与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积极配合,对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集中复查,并建立健全危房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应于4月底前将《大丰市城镇危旧房屋情况统计表》上报,对发现存在问题房屋的整治工作应于5月中旬前完成。检查情况及隐患整治情况分别根据上述时间要求报市房产管理局,联系电话3816690。

特此通知。

附:《大丰市城镇危旧房屋情况统计表》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检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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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盐城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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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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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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