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07-01263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7-03-13
文号 大政办发〔2007〕21号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盐政办发〔2006〕12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

市区一类地区土地4元/平方米,二类地区3元/平方米;建制镇、港区、农场、林场2元/平方米。

二、大丰市区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大丰市区土地等级划分仍按大丰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56号关于市区范围划分的规定执行,即东起七里半河,西至沿海高速公路,南起气象站南侧道路东西向延伸为界,北至北中心河。

一类地区:东起东宁路,西至西康路,南起南翔路,北至北兴路。

二类地区:除上述一类地区以外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地区。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打印 关闭
文字解读
政策文件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