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盐政办发〔2006〕12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
市区一类地区土地4元/平方米,二类地区3元/平方米;建制镇、港区、农场、林场2元/平方米。
二、大丰市区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大丰市区土地等级划分仍按大丰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56号关于市区范围划分的规定执行,即东起七里半河,西至沿海高速公路,南起气象站南侧道路东西向延伸为界,北至北中心河。
一类地区:东起东宁路,西至西康路,南起南翔路,北至北兴路。
二类地区:除上述一类地区以外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地区。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