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014392017W/2007-0219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07-02-08
文号 大财综[2007]3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盐市价发[2006]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根据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幼儿园如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伙食费。除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各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周一至周五8∶00-18∶00),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二、适当调整公办幼儿园(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1、日托班收费标准(每生每月):省示范园200元、盐城市现代化园170元、一类园150元、二类园130元、三类园110元、合格园80元。

2、半托班在同类园日托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减少20元;全托班保育教育费按隶属关系,由幼儿园提出方案,报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学前班幼儿保育教育费标准为每生每月70元(其中合格园每生每月为60元)。幼儿园举办托班,为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同类园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20%。

3、幼儿园在暑假、寒假办班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向仍在园的幼儿收费,保育教育费标准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类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指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可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也可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按隶属关系,报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核准后执行。

四、伙食费标准由各幼儿园自主确定,但必须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单独建账,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多退少补,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五、保育教育费按月核定,按学期收取,于每学期入园时一次交清,入园幼儿在三个月内自行退(转)园的,退还50%的保育教育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费。

六、进一步健全扶贫助学机制。公办幼儿园对持证的低保对象或特困职工子女以及孤儿、烈士子女的保育教育费,按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民办幼儿园也要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七、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幼儿园要持《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民办幼儿园还要持《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时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并于开学前在单位醒目位置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长期公示。注册为事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伙食费不属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留归幼儿园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幼儿园都必须按规定单独建账,所收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教育事业,任何部门不得抵顶、截留、调用。幼儿园的收费及使用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对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经费的行为,将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苏办发[2004]21号)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本通知自2007年春学期起试行。04年、05年秋学期入园的幼儿仍按原定标准执行。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幼儿园△  收费  办法  通知                                    

   抄送:盐城市教育局、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
        市直有关单位。

       大丰市物价局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印发

                                                         共印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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