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07-01296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7-12-29
文号 大政办发〔2007〕135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有关用地政策促进畜禽规模化养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最近,自然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省自然资源厅和农林厅联合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358号),盐城市农业局下发了《关于对苏国土资发〔2007〕358号贯彻落实情况调查的通知》(盐农牧〔2007〕40号)。为认真贯彻中央、省、盐城市各级文件精神,扶持和鼓励畜禽规模养殖,现就我市落实有关用地政策促进畜禽规模化养殖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
  1、市林牧业局要根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求和我市实际,编制好《大丰市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要求,提出畜禽规模化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规划编制分为两个时间段,一是2008年的规划;二是2008年-2012年的五年规划。
  各镇也要对养殖户的发展意向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结合各镇畜牧业发展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各镇畜牧业发展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发展方向、畜禽规模养殖布局和规模及用地数量等。规模发展上,要按照每年每镇新增纯收入10万元大户3个、每村新增纯收入2万元以上大户1个、每镇新规划1-3个养殖小区的目标,细化到养殖项目、养殖户头及土地位置等。各镇规划于2008年1月3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和林牧业局。
  2、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对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要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同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3、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废弃沟塘、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镇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畜禽规模化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畜禽规模化养殖。要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4、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畜禽规模化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畜禽规模化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备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贮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1、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镇政府同意后向市林牧业局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的,经市林牧业局审核同意后,国土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3、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的,经市林牧业局审核同意后,国土部门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镇国土所要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模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养殖用地的落实
  市国土资源局、林牧业局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认真调查研究,及时研究畜禽规模化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细化有关规定,切实为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搞好服务,促进畜禽规模养殖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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