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34434246E/2007-0241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城管局 发文日期 2007-10-09
文号 大城管〔2007〕32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颁发《大丰市步行街日常管理暂行规定》的请示

市政府:

为把我市步行街建成环境优美、秩序井然、和谐文明的示范街,展示大丰崭新城市形象,进一步推进“五城”同创,根据市领导要求,我局拟定了《大丰市步行街日常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7年9月29日发至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我局进行了汇总整理。现报市政府审定,如无不妥,请予颁布施行。

特此请示。

                                                                        大丰市城管局

                                                                      二○○七年十月九日

 

附件:大丰市步行街日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大丰市步行街建成环境优美、秩序井然、风气优良的文明示范街,展示大丰崭新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城市规划法》、《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大丰市步行街范围暂定为鸿基汇金购物公园广场、文化广场(军政巷以西,健康路以南,大华路以北,人民路以东的商业经营范围);名都步行街(人民路以西,工农路以北,健康路以南,二卯酉河以东商业经营范围)。

第二条 大丰市城管局是步行街日常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加强对步行街的管理,成立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依法负责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监督和协调服务工作,并加强对步行街物业管理公司的考核和管理。

第三条 步行街办公室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步行街地段内的城市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及制止,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及时抄送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市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卫生、规划、供电、电信、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步行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维护步行街地区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物业管理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第六条 步行街地区的临街单位应当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步行街各企、事业、经营业主的垃圾实行统一委托清运,不得倒入步行街公共果壳箱内。

第七条 步行街地区不得有下列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㈠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㈡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和橱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㈢随地吐痰和便溺、随地丢弃废弃物、随地倾倒垃圾和污水等污物;

㈣沿街店面室内装饰、装潢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弃物不及时清运,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㈤未经批准随意开挖路面;

㈥其他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 在步行街地区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统一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先行审批,各职能部门根据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意见作出行政许可,严禁随意自行设置和张挂。

㈠张贴招幌、楹联、店名牌匾、户外标语;

㈡设置招贴栏、圃廊、帐篷;

㈢设置其他符合条件的设施和标志。

第九条 步行街不得有下列影响周围环境的行为:

㈠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冷却设施;

㈡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㈣其他影响周围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严格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由步行街办公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管理:

㈠沿街建筑物进行外立面装修;

㈡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㈢安装霓虹灯、泛光灯、灯箱及其他装饰用灯;

㈣其他影响景观的行为。

第十二条 步行街地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㈠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

㈡在树干上钉钉、缠绕铁丝;

㈢践踏绿地、攀折树枝、采花摘果、剪取种条、偷取草花和盆景;

㈣擅自砍伐、移植、截锯树木;

㈤损坏或攀爬街内雕塑、碑刻、小品等景观;

㈥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步行街地区沿街各门店的建筑立面、字牌、广告牌、灯箱灯饰、卫生保洁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门店经营业主各负其责,应始终保持其整洁、美观,做到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无严重变色,缺损的要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步行街的户外广告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初审,报经城管局审批。

 

第三章 公共秩序安全与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步行街地区及其周围的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规划、城管部门组织制订实施。除执行公务的消防车、运钞车、工程维护抢修车等特需车辆外,其它任何车辆均不得进入步行街。

第十六条 步行街地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流浪乞讨、露宿街头的;

㈡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赌博的;

㈢携带犬类等动物的;

㈣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

㈤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步行街地区内公共场所的安全防火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并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第十八条 在步行街地区从事商业文化、公益咨询、文艺表演等活动的,必须向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相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步行街地区公共设施,禁止损害公共设施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 步行街地区户外灯光系统的布局由规划、城管部门统一规划。各商店外立面灯光由各商店按城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安装和养护;公共场所的灯光设施均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养护。

第二十一条 步行街地区的地下管线、管道、市政道路设施等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维护保养,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步行街地区公共场所的室外休闲设施(包括各类小品、雕塑、碑刻)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确保有效使用。

 

第五章 商业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步行街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名街、名品、名店和创建文明示范街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优质服务,文明经商。做到无假冒伪劣商品、无欺诈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大甩卖”“大出血”“大削价”之类含有欺诈性质的商业促销用词,不得有播放商品销售用语及乐曲等噪声污染行为,室内店堂广告及店内商品陈设必须规范、美观。

步行街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就该地区商业布局、功能定位、市容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向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进行咨询,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予以积极引导。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占用道路、广场、走廊、绿地、休息亭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沿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门槛、台阶摆摊经营。严禁流动摊点进入步行街区域经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由市城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公共秩序安全与交通管理的行为,由市公安交巡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公共设施管理的行为,由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经营行为,由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相关的法定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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