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激励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激励政策》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月25 日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省、盐城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提升科技综合实力,根据盐城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盐发[2006]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激励政策。
一、以增加财政引导投入为重点,加快建立多元化的创新投入体系
1、加大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科技三项费用安排要达到当年财政支出的1.3%以上,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
2、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市设立投资机构,经批准成立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公司,投资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导向项目的资金,三年内累计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70%的,所得税的市留成部分全额补贴创业投资机构(暂定三年)。
二、以促进产学研合作为重点,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3、鼓励企业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科研成果或开展技术难题攻关(委托开发),合作的项目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后,可按照所实际支付的引进(合作)费用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中心,开发产业共性与关键性技术,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补助,区域性产业开发基地、中试基地给予5万元补助。
三、以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为重点,加快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
5、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对被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盐城市级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经复核后重新获得的不再奖励)。
6、加快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申请与保护的资助和奖励,按照《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执行。
7、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四、以完善人才激励政策为重点,广泛吸纳优秀人才创新创业
8、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后进站工作,企业每建立一家博士后工作站且运行正常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补助经费10万元。
9、加大对科技人才的表彰奖励力度。每年组织评选“十佳”科技人员,每人奖励0.2万元。定期评选突出贡献人员,并给予重奖。
10、鼓励企业的科技人员积极申报科技成果,提高大丰市科技进步奖奖金额度,大丰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特等奖奖金10000元,一等奖奖金5000元,二等奖奖金3000元,三等奖奖金1000元。对获得国家、省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的主要成员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在原获得奖金数额的基础上,本市加发100%的奖金;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在原获得奖金数额的基础上,本市加发50%的奖金。
11、对列入国家和省科技发展计划的重大课题、重点项目(863、973、科技攻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点科技成果示范等),经鉴定或验收后,分别给予课题攻关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超过5人)每人1000元的科研津贴或奖励。
12、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立项并验收或认定的火炬、星火、国家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经济效益显著的,给予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及有功人员每项2500元的奖励。
五、以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加快构建自主创新服务体系
13、加快建设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载体的功能,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政策落实、成果转化、投融资、申报科技计划等多项优质服务,采取举办培训、讲座、信息发布会、网络信息服务等多种方式,实现政府、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息的无缝对接。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争取获得的上级无偿经费,按到帐经费的2-3%给予奖励。
14、推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列入国家级孵化器创建计划的创办主体给予1∶0.5的配套补助,列入省级的孵化器给予每家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对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及博士后进入孵化器创办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助,创业企业所开发的项目可优先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六、以科技进步综合考核为重点,加大自主创新组织工作力度
15、加强对科技创新考核工作的领导。每年组织科技创新工作考核,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经贸委、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确认。对年终科技进步综合考核获前三名的镇和部门,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对年终考核获前十名的企业,按照第一名8000元、第二名至第五名5000元、第六名至第十名3000元的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16、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在此之前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