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06-00336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6-07-15
文号 大政发[2006]86号 主题分类 水资源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6]182号、苏财综[2006]36号、苏水资[2006]28号)等文件精神,省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来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相应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相关文件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在现行的水资源费标准基础上提高0.07元/立方米筹集',我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1 3元/立方米调增到0.2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在原规定标准上每立方米相应调增0.07元。新调增的水资源费由省级按定额集中,专项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我市相应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地表水资源费
1、使用地表水的各类用水户,水资源费标准调整为0.20元/立方米。
2、对涉及各镇(含集镇)建成区以外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免收地表水资源费。
3、市自来水公司(公用水厂)和刘庄镇自来水厂的地表水资源费,自来水到户价格调整前,在价外征收每立方米0.07元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项目在水费票据上单列;在自来水到户价格变动时,统一纳入水资源费项目中。
4、对于电厂的消耗水,按实际取水量计收;对于冷却水,按其消耗的水量计收,即循环冷却用水(闭式)按实际补充的新鲜水量计收,贯流冷却用水(开式)按其取水量的1%测算计收。
5、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我市省级以上农业龙头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二)地下水资源费
1、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取用地下水(含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的自备水源:
在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到达地区仍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其水资源费标准(与自来水工业用户基本水价持平)调整为1.72元/立方米。
在市自来水公司管网未到达地区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其水资源费标准(与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持平)调整为1.42元/立方米。对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饮料(含纯净水等)、啤酒、洗车、高档洗浴、休闲娱乐业、船舶、建筑业等特种行业自备水源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与自来水同类用户到户价(含各种附加)持平)调整为3.37元/立方米。
2、各镇及驻丰各农林场圃(含省、市属)等地下水的自备水源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为0.87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类别划分同上)自备水源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为1.87元/立方米。
3、市自来水公司如取用地下水用于公共管网供水的,其地下水资源费标准为0.47元/立方米;镇及镇以下农村自来水厂,其地下水资源费标准为0.27元/立方米。此项标准随自来水到户价格变动时统一调整。
4、对涉及各镇(含集镇)建成区以外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免收地下水资源费。
二、超计划取水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具体标准按《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的《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农[2005]183号)执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按《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6]6号)执行,征收的水资源费须按规定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使用专用票据,基金超收部分金部作为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国库,按水资源费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水资源费调整后,征收单位应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水资源不但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国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极为宝贵的战略资源和经济资源。各镇人民政府以及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相关矛盾,确保水资源费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以上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用水量)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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