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06〕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切实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促进工作;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坚持通过发展解决就业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部署,围绕我市实施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经济国际化战略,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要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制定鼓励扶持政策,做大做强传统服务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增加就业容量。大力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完善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灵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广开就业门路。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积极培育劳务经济,推进城乡劳动者跨区域就业和境外就业。
二、完善落实优惠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
(三)继续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符合《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4〕6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盐发〔2002〕33号)扶持对象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含部省属企业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职业院校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的,凭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派往单位的用工证明和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享受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样的优惠扶持政策。
3、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和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继续援助困难群体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从今年起,市财政每年从再就业资金中拿出70万元,购买350个岗位安排困难失业人员就业。各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暂定延长至2008年底。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市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大力支持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在编外使用后勤服务性人员,确需招用的,由市就业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管理、按劳务派遣的方式规范运作。市人事部门对现编外使用的人员要进行调查登记,并提出接受就业困难对象置换现有编外人员的方案。属于新增加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性岗位,应首先招用就业困难对象。机关事业单位擅自在编外用工,拒不接收市就业管理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对象的,除通报批评外,责其按照每少接收1人出资2万元的标准购买岗位。
2、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外),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按照盐发〔2002〕33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超过3年的,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延长至2008年底。
4、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年龄偏大的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吸纳“4050”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招用的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单位工资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切实抓好残疾人的就业援助工作。要认真贯彻《残疾人保障法》,依法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全面落实残疾人就业援助政策,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施登记管理和援助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费用按规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五)扶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对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城市规划区(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女35—45周岁、男40—50周岁领取2年生活补助费期满仍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在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个被征地农民2000元一次性安排划出,由财政部门在土地有偿收益资金到帐后1月内并入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六)扶持新增劳动力就业。要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专门的青年就业促进计划,开展就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工作见习等活动,提高青年就业能力,促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曰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选择确定一批青年见习基地,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引导和鼓励未就业的大中专、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且进行失业登记的大中专、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应主动申报,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帮助联系落实见习单位,见习期内凭见习单位出具的考勤考核材料,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青年3个月的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七)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农村劳务输出的信息网络、技能培训、劳动力市场、政策保障和组织协调体系。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继续落实以培训促输出的激励、奖励和补贴措施。继续实行南北对口挂钩协作,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市财政在预算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中给予每人50元一次性培训补贴;对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财政在预算安排的就业经费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上述两项补贴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八)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等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全市范围内适用,持证人员在本市内异地流动就业的,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
(九)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在失业或求职期间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采取校企共建、冠名办班等合作方式,积极开展“订单式”的定向培训。对定向培训的学生(学员)毕(结)业后进入市内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培训输送1人给予培训机构30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整合全市职教资源,大力发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要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凭其免费提供培训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就业证明,根据国家和省明确的培训收费标准,对培训合格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十)重视抓好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免费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鼓励和引导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区开辟城镇失业人员和青年初次创业基地,相关部门要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一站式”服务。
(十一)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四、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十二)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整合市场资源,加快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十三)完善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凡为城乡登记求职的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凭其免费提供服务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就业证明,按国家和省明确的收费标准给予补贴。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其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职业中介机构推荐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续接社会保险关系的,每推荐1人,市财政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中介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
(十四)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十五)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在巩固大中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着力抓好其他各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工作经费。
五、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六)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失业调控。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稳定。
(十七)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十八)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工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要事前向市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列为裁减对象。
(十九)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部门的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积极开展就业促进工作。建立职业中介和劳务服务行业自治组织,实行行业自律。定期表彰讲诚信、重服务、规范运作、实绩显著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组织,树立职业介绍先进典型。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求职、招用和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实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专项登记制度,单列进行统计。完善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实现就业的新增劳动力进行就业登记,对未能就业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和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大中专、职业院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定期开展辖区范围内城乡劳动力调查,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准确掌握本辖区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为失业调控的决策提供依据。
(二十一)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工作经验,及时制定完善促进就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和强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六、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二)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台帐,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利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四)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对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1%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继续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新增(净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各级政府促进城乡就业的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市政府决定将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七)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的补助,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小额担保贷款损失代偿及贴息补贴。市财政要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八)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把督查的重点放在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上,由监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每年组织1—2次全面督查。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或评议表等形式,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政策、提供服务等情况进行社会评议。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设立专门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各类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对象的相关投诉。投诉一经查实,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年终三个文明建设综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对情节严重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九)加强舆论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市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继续树立和宣传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帮助群众创业就业,广泛宣传和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就业服务,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三十)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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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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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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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