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37号通知(简称“国六条”)精神,有效遏制我市房价,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利益,从而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物价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的意见》,现将此意见批转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大丰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的意见
为防止房价过快上涨,规避房市泡沫风险,维护广大群众利益,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服[2004]175号)、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丰市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4]108号)规定,按照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现就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一般商品房的政府指导价管理工作。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一般商品房包括普通住宅商品房(指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以及与之配套建设的自行车库、汽车库。上述商品房价格未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市房管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购房户开具正式销售发票销售。
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利用价格政策,引导消费,调节供求,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物价部门核定的住宅商品房基准价格基础上,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根据楼与楼、单元与单元以及层次、朝向的差异,分别制定环境、层次和朝向差价,但必须保证一个项目(以一次核价为准)环境差价代数和和层次差价代数和为零。商品房优惠销售金额不得抵减各种差价。
二、高档住宅商品房(指别墅、联体别墅)、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定价销售。
三、严格商品房定价前成本认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价格前,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其建设的商品房进行成本认证。价格鉴证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认证,出具《商品房开发成本认证结论书》。此结论书作为申报价格的必须文件,经市物价部门确认后,方可作为审批商品房价格的依据。
四、贯彻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在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经营性收费,在审批房价时均已纳入到商品房开发成本,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除按规定在价格之外代征收房屋维修基金外,不得再向用户代征收其它任何费用。
五、认真贯彻执行《大丰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规范》。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进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包括房址、房号、建筑面积、商品房套型图、政府指导价、各种差价、房价款等。在销售普通住宅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时,还应当同时公示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基准价格的批复文件,否则购房者有权向价格举报中心举报。商品房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制度。
六、本意见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今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