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内河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港口经营企业:
为规范内河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更好地加强我市港口经营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我市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取得内河港口经营许可的港口企业必须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范围、港口(码头)、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港口(码头)规模和经营区域。确需在经营区域内增设新的港口(码头)进行作业的,必须符合大丰市港口布局规划,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实施。
二、对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无港口经营许可的经营业户采取挂靠形式以有经营许可企业的名义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必须一律停止挂靠经营;无经营许可的挂靠业户,需继续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大丰市港口布局规划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资质条件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
三、凡新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必须符合大丰市港口布局规划和有关土地管理、公路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所明确的资质条件申请许可。规建、国土、水利、交通、公路、航道等部门在受理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时,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对不符合大丰市港口布局规划的和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审批。
四、加强对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各港口经营企业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明确的资质条件进行自查自纠,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按规定换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港口经营企业必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港口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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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
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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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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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