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委局办,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大丰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农业局《关于“两场一站”整体搬迁重组与产业转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积极稳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大丰港经济区管委会大丰市农业局
关于“两场一站”整体搬迁重组
与产业转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沿海开发战略,加快我市“三港”建设步伐,加强大丰与上海的全面合作,全力开拓接轨上海新局面,科学整合沿海农业用地资源,引进国有大型企业和战略投资者开发沿海农业用地,加快大丰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决定对苇鱼养殖场、稻麦原种场及滩涂试验站实施整体搬迁重组与产业转移,依法收回划拨的国有农用地。
第二条 为保证“两场一站'整体搬迁重组与产业转移工程的稳妥实施,确保如期、圆满地完成“两场一站”整体搬迁重组与产业转移的各项工作,根据大丰市人民政府《公告》(2006年第11号)、《关于“两场一站”实施搬迁重组与产业转移的决定》(大政发[2 006]1 0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两场一站’’整体搬迁重组与产业转移工作。
第三条 “两场一站”整体搬迁重组和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重组、转移与沿海经济开发和“三港”建设相结合, 与接轨上海和项目推进相结合,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相结合。
第四条 “两场一站'整体搬迁重组和产业转移要摸清家底,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依法合规地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证整体搬迁重组与产业转移顺利实施到位。
第二章解除原租赁(承包)合同
第五条 “两场一站”必须在2006年12月15日前与所有种植、养殖户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并在此后5日内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全部收回。解除原租赁(承包)经营合同的计算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
第六条各场(站)在《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订后1O个工作日内,退还签订长期合同并一次性交纳租金的各种植、养殖户自2007年1O月2O日以后余期年份的全部租金。
第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并交出土地证者,可在交证后1O个工作日内预先领取产业转移补偿资金总额的20%,同时可签订原合同面积2007年10月2 O日前的种、养殖合同,租金可在原合同价的基础上优惠5-10%,优惠幅度以签约和交出土地证的时间为准,其中:
1、从规定签约起6个工作日内到场(站)部签约并同时交证者,优惠10%;12个工作日内签约的优惠5%;12个工作日后至截止日签约并交证的不予优惠。
2、签约后滞后交证的,以交证日期为准。
第三章资产处置与补偿
第八条 各场(站)对种植、养殖户资产及解除合同的补偿,由中介机构据实评估、对照上级有关规定测算、数据公示、主管部门审查核准等程序确认。种植、.养殖户有权提出质疑,经上级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重新审定,如系场(站)责任的则由场(站)负责;如系种植、养殖户责任的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 资产补偿和解除合同补偿资金的给付形式及时间安排:
1、给付形式分为现金(银行现金支票)、银行存款凭证、预收2007年10月20日前租金和新区购房款等多种形式并用。
2、给付时间确定为《解除合同协议书》签约生效并交出土地证时预付20%,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资产补偿协议书时再预付20%,各场(站)如约回收和收购资产后给付4 0%,圆满完成产业转移后1个月内结清其余2 O%。“两场一站”与各种植、养殖户可另行约定给付时间。
第十条 种植、养殖户在最终移交土地(鱼塘)、房屋、林木等资产时必须保持解除合同时的状况和相应数量,若有毁损、短少、灭失、变换等,必须自行修复、补充和复原,无法修复、补充和复原的则作价赔偿,并直接在补偿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 场、站集体的道路、桥涵、泵站、晒场、照明等公用设施,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场、站集体的家用具、化验设备、家电、仪器、电器等低值易耗品,由各场、站自行转移,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个人的房产按照中介机构的评估价进行补偿。补偿中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公告前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搬迁人长期自住的,以评估后的房屋建设成本价为基础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各养殖户鱼塘的土方额须扣减集体投资的土方(按中介机构测算评估的平均4立方米/米)。各养殖户鱼塘的土方、护坡、涵洞、上鱼码头等,以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合同到期、本应无偿移交的按5 O%予以补偿;合同有效期剩余年份按每满1年上浮1 0%补偿,超过1 00%的按1 00%补偿。集体投资的土方按中介机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 合同林地及以棵为计量单位的零星林(果)木或小面积的林木,按评估结果进行统计,解除合同后仍由原合同当事人继续管理至正式移交时结算补偿。
第十六条 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手扶拖拉机、挂浆船、发电机组、水泥船、水泵、渔具、变压器、高低压线路等生产工具或设备、设施,由所有人自行处理或由集体协商收购。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补偿: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批准时载明因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未经批准私搭乱建的房屋设施;公告后,被搬迁人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突击装修装饰的部分;公告后,在搬迁范围内栽种的各种树木;个人用于生产或经营性服务的大型拖拉机、饲料机组、泥浆泵等设施;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生产经营中以泥浆泵冲淤等方法形成但现已无法实际测量到实物的土方等。
第四章解除合同补偿
第十八条 各种合同签定后,租金一次性交清的,未使用年限的租金全部退还承租人。2003年1月1日以后的道路、电力设施、涵洞、疏浚等集资款按60%的标准退还集资人,或者,由该设施所有人、使用人、受益人等商定。
第十九条 因产业转移提前终止合同的,鉴于一次性交纳租金时已酌情予以优惠,以入合同载明的相关规定,对合同有效期的剩余年限,按照种植、养殖面积和不同情况,由“两场一站”与各种植、养殖户双方约定予以补偿。
第五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条 对“两场一站”搬迁人员依本法给予住房安置。鉴于本次搬迁不同于城市拆迁,故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办法仅适用于“两场一站”搬迁。
第二十一条 购房对象。在职干部职工和住场退休人员;户口在场、站并在产业转移《公告》发布之日前与场、站部有种养殖合同关系;户口在场并且在场、站有固定住房人员;户口不在场、站但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种植、养殖合同面积或经场、站认可实施转租(包)种、养殖经营3年以上、并自愿到新区继续从事种、养殖或其他产业发展的,均可以在新区申请购房。
第二十二条 设计与施工。参照目前商品房市场中档标准,由市(县)级或以上专业设计部门设计,拟定3套方案并出示效果图,由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选定;完成正式设计后,公开招投标落实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房型面积及选择。房型面积分为大、中、小三种,小套约90m2/套,中套约100 m2/套,大套约110m2/套。储藏室相应分为10m2、12m2、16m2左右三种。
第二十四条 选房条件。三口人及三口以下家庭安置房为小套型;四口人至五口人家庭安置房为小套或中套型;六口人或六口人以上家庭可任意选择套型。经大丰港经济区管委会批准超标准选择房型的,超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计算。同一套型分房时,同等条件下,可采取抽签排序的办法选择,抽签选房经市公证处现场公证。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价格和搬迁补贴。参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港区实际,安置房价格不突破1000元/m2。搬进新居时,由场、站在集体资金中按新居面积每平方米补贴搬迁费1 5元(稻麦原种场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付款
1、凡符合产业转移规定范围的对象,在场部指定时间内统一签订《预购房协议书》,原住房移交动迁补偿款可视同订金,正式办理新房购置手续时抵作房款,多退少补。
2、付款方式分为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多种形式。
第二十七条 困难户和特困户。
1、在本次产业转移中所有补偿不足8万元、家庭成员中无一人有固定收入或因长期患病、残疾等,到新区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报告、职代会讨论通过、场(站)部研究并报上级批准,新区购房款可一次性优惠小户型总房款的10—20%。
2、特困户的认定,必须符合民政部门的认定标准。
3、特困户由场部统一安置,购房款或租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或优惠。
第二十八条其它规定。
1、上级政府因整体搬迁重组与产业转移而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场、站部用于新区建设的相关补贴,只限于本场、站符合产业转移规定范围的对象,自愿放弃者,一律不予另行享受此项待遇。
2、滩涂试验站东组(九户居民)必须纳入本次整体搬迁,西组自愿搬迁的亦可享受东组的同等待遇并购置安置房,但不得再拥有宅基地。
3、场、站家庭人口较多、符合分户条件、但又不能安排宅基地的,可购买2套安置房。
第六章人员安置
第二十九条安置范围及年龄。凡在职干部职工、满1年工龄以上.的技术临工、户口在场并在产业转移《公告》发布之日前与场部(站部)有种养殖合同关系者均列为安置对象,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为依据,分为4个年龄段:
1、第一年龄段:1 6周岁及以下人员;
2、第二年龄段: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3、第三年龄段: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4、第四年龄段: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第三十条安置原则及办法。
1、在职干部职工全部列为转移安置对象,人员性质不变,现有岗位或工种,原则上不动,特殊情况将根据新区工作的需要和发展设置岗位,同等条件下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2、原场(站)级领导班子人员,按照干部管理程序,结合本次优化组合和实际工作需要,由上级党组织考察任用。
3、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优先安排竟岗机会,适当放宽本次产业转移规定的年龄段限制。
4、原在职在岗人员。达到有关年龄规定,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①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试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生活费,原有发放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无标准可酌情制定内部执行标准,并享受与在职人员相同的各项保险待遇,待达到正式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待遇。同时鼓励这部分同志自主创业。
②原在职经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借用人员等,未满一年的一律清退或回原单位,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自愿继续留用的,签订临时工协议书。
③原长期使用的技术临时工,产业转移后自愿离岗的,适当发给离岗补助,原则上按照实际使用年限,每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
④各场(站)原有内退人员的,原待遇不变;原拿生活费的人员,到新区符合竞岗条件的,可地规定的范围内竞争上岗或自主创业,原生活费低于本次产业转移安置标准的,参照新标准执行;获得新岗位的,按新岗位同等待遇执行,停发原生活费。
5、第二年龄段在职在岗人员自愿申请离岗创业的,经批准可享受与在职人员相同的各项保险待遇,发给档案工资的45%;到达第三、第四年龄段分别按相应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户口在“两场一站”的原种植、养殖户中的非在编在职人员,经资产清算后自主创业。也可到转址后的新区根据需要自愿竞标创业。
第三十二条 干部职工和具有原属地管理户口性质的种植、养殖户子女,符合场、站和港区范围有关企、事业单位招工条件的,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招工程序优先录用。
第三十三条 对原种植、养殖户中只有户口的非在职在编人员,除享受正式职工同样的购房待遇,到产业转移的新区后可按规定竞标种植、养殖等产业,自谋发展。对自动放弃或未获得创业机会又确实没有工作的第三年龄段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发给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1 6 5元/月,达到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第二年龄段人员未能竞争到种植、养殖或其他创业岗位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逐月领取生活补助费1 6 5元,期限2年。符合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养老金参照国家标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凡在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段以内又符合享受上述待遇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统一办理社会保险,上述待遇可抵作集体承担的保险金并多退少补,个人承担部分个人缴。保险和补助费(除补助费多余部分)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五条 对户口挂靠人员但非正式职工或与场、站部有种、养殖合同关系者,户口可随迁,但不享受安置与转移补助。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凡有下列表现者予以奖励:
1、按时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并按规定上缴土地证的,签约后3日内提前拨付补偿资金的20%;
2、按规定期限提前1个月内、15天以上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平方米奖励30元;
3、凡在截止到日前15天内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平方米奖励15元;
4、续签2007年10月20日前种、养殖合同并到期按时交地、交塘的,酌情奖励当年实际上缴的5—10%。
第三十七条违约责任与违法责任:
1、到达规定期限推迟交房、交塘(地)者,每逾期一日,承担补偿款总额日5‰的违约金,并在补偿款中扣除。
2、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上拒不搬迁交房、塘(地)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凡导致政府采取强制执行的,承担补偿款总额20%的违约金,并直接在补偿款中扣除。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一经查实,除如数退回相关补偿以外,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4、对寻衅滋事、煽动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酿成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移交
第三十八条 最终移交时间为2007年10月20日。在土地移交前仍委托“两场一站”代为行使土地使用、管理权限。
第三十九条 凡2006年底合同到期的,可以先办理移交手续再重签合同2007年10月2 0日。重签的合同按照原合同单价确定应上缴,先交后租。
第四十条 所有林木、花木、果木(包括无合同)在经过评估、核准补偿至2007年10月20日正式移交前,仍由原合同当事人管理,届时须如数移交,在移交后10日内一次性结算补偿。如有各种损失,则从补偿款中直接相应扣除。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第五章、第六章不适用于稻麦原种场。
第四十二条 关于地力补偿问题,由港区管委会和农业局根据相关化验结果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大丰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