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市各有关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丰市生态市基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扎实抓好生态建设工作。
附件:大丰市生态市建设基金补助和奖励标准。
二○○五年六月二日
大丰市生态市建设基金使用办法
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生态市建设的意见》(盐发[2004]12号)文件精神要求,经大丰市政府2005年第31次常务会议决定,市财政从今年开始每年建立50万元的生态市建设基金,基金由市政府掌握使用,使用办法如下:
使用对象
(1)荣获国家、省、盐城市级环境优美镇称号的人民政府。
(2)荣获国家、省、盐城市级生态村称号的行政村。
(3)完成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或生态工业园区规划的开发区、镇、村、农场。
(4)在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5)在各类绿色创建活动中荣获相关等级称号的单位。(如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盐城、生态住宅小区、绿色宾馆、生态农场等)。
(6)完成区域、流域、国道、省道、铁道以及重点生态旅游线路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镇(场)、单位。
(7)荣获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证书的单位。
(8)完成盐城市十大类生态工程被盐城市政府表彰的项目,单位。
(9)完成全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状被大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镇、部门。
(10)生态市建设的其他方面。
二、申报程序和考核办法
由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年生态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初步名单,报市政府确认。
三、使用办法
生态市建设基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内管理,用于生态市建设的补助和奖励。当年使用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在每年年初预算安排时补足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