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丰市区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补偿标准和装饰装潢参考价格》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大丰市区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补偿标准和装饰装潢参考价格》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大丰市区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补偿标准和装饰装潢参考价格
根据《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盐政发[2005]38号)、《大丰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大政发[2005]80号)并参照《关于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盐政发[2005]70号)、《关于盐城市区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补偿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盐市建字[2005]044号)的规定,现将市区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补偿标准和装饰装潢参考价格明确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5元。补助总额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
2、非住宅房屋:⑴生产、营业用房、仓储房屋每平方米10元;⑵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5元;⑶拆迁安装有大型、特殊设备的特种用房补助标准可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也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每平方米15元。
二、临时安置(过渡期)补助费标准
1、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其中:
⑴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给予一次性6个月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⑵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按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从逾期之月起12个月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月起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2、办公、仓储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过渡期为6个月。
三、生产营业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1、营业性用房: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拆迁补偿金额(不含装饰装潢补偿和其他补助)乘以1.5%计算;
2、生产性用房: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拆迁补偿金额(不含装饰装潢补偿和其他补助)乘以2.5%计算。
四、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被拆迁人在拆迁人设立的奖励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提前搬迁奖励。
1、住宅房屋:以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每提前一天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提前奖的奖励期限最多不超过10天,逾期不得奖。
2、非住宅房屋:在设定的奖励期限内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提前一天提前奖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每平方米10元,其它房屋每平方米5元。提前期限的计算最多不超过10天,逾期不得奖。
五、拆迁房屋主要装饰装潢补偿参考价格,详见附件一。
六、拆迁房屋的附着物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
七、果树苗木砍伐移植补助标准,详见附件三。
八、拆迁假期或误工补助标准
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按公假给予被拆迁人拆迁假期,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7天假期,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两次共14天假期。无业人员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补偿200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两次共补偿400元/户。
九、被拆迁人办理新购房屋或建房需办理相关证照工本费标准
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前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也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规定标准收取。拆迁前已经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住宅50元/户;非住宅10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1000平方米以上的400元/宗。市政建设改造,市容环境整治及土地储备项目按标准减半收取。
⑵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拆迁前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规定标准收取;拆迁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其与被拆迁房屋占地等面积的部分只收取普通证书5元/本(国家特制证书20元/本)的工本费,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收取。
十、拆迁委托服务费标准
凡经委托拆迁的,委托单位支付给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委托服务费标准为不超过拆迁补偿总费用的3%。
本规定由市规划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丰市市区房屋拆迁评估技术细则和补偿价格(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20号)同时停止执行,但本规定执行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实施拆迁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价格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16日印发
共印3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