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丰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推动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增强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订《大丰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四日

大丰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质量兴市”活动,进一步推动名牌战略实施,激励企业争创名牌,提高我市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省质量管理奖或省服务质量奖)、盐城市名牌产品称号以及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三条  凡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江苏省名牌产品(省质量管理奖或服务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获得盐城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凡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四条  企业在同一年度有多个产品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一个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对已取得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奖或服务质量奖)或国家免检产品认定、且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已进行过奖励的企业,其相关产品(企业)认定期满后重新被认定为同级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奖或服务质量奖)或国家免检产品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取得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奖或服务质量奖)称号或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进行奖励,应由企业在取得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奖或服务质量奖)或国家免检产品认定的当年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经盐城市大丰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为企业申报创建中国名牌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省质量管理奖或省服务质量奖)或国家免检产品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予以适当奖励。

第八条  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创建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负担。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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