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区和高层建筑地名命名管理的通知

大中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大丰市区实际,现就加强市区住宅区和高层建筑命名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住宅区和高层建筑地名命名的要求

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命名居民住宅区和高层建筑,应符合以下专名、通名的要求:

(一)对专名的命名要求:

1、有利于城镇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2、反映当地人文历史、自然环境或住宅区和建筑物的特色;

3、符合现代汉语言文学的使用习惯:

4、不得采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宣扬封建意识、迷信思想或崇洋媚外,违背社会公德、庸俗低级趣味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5、不得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6、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专名或部分专名;

7、所命名的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标”、“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时,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件;

8、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品牌名称)作地名专名或部分专名。确需使用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采用有偿命名地名的方法进行。有偿命名地名应符合专名、通名的要求,并严格控制道路命名;

9、以行政区域名、路名作地名专名的住宅区和建筑物,应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或道路旁沿线;

10、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区和高层建筑的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二)对通名的命名要求:  

通名命名要与住宅区或高层建筑的属性、功能相吻合,符合当地习惯。不能便用易产生误解或歧义,以及其他含义不清的词语作住宅区或高层建筑的通名。禁止通名重叠使用。通名命名具体规定如下:

1、大厦:用以命名楼层达6层以上(含6层)或高度达20米以上(含20米)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

2、大楼:用以命名规模较大、层数较多的单体综合性办公楼或住宅楼;

3、商厦:用以命名以经商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建筑;使用性质较为单一的可根据自身特点,直接以“饭店”、“宾馆”、“商场”等命名;

4、广场:特指有宽敞公共场地的建筑。用于命名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和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广场”前必须加功能性词语;

5、城:特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商用、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用以命名占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城郊占地面积在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城”的命名要从严掌握;

6、中心:是指某一功能在本城市内最具规模的大型建筑群。用以命名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7、园、花园:用以命名建设用地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不少于30%的功能齐全、配套完善、园林设计典雅秀丽的住宅区;

8、苑、花苑:用以命名从事文化、艺术、科技等活动较集中的建筑群体或建设用地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不少于20%的功能较完善、设计品味较高的居民住宅区;

9、新村:用以命名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居民住宅区;

10、公寓、新寓:用以命名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少于20%的住宅区;

11、别墅:用以命名园林式的且有相应绿地面积的低层高级住区;

12、山庄:用以命名依山而建、环境幽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或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物(群);

13、居、舍:用以命名具有某种特色的居民住宅区;

14、度假村:用以命名位于郊区或风景区作度假使用,占地在2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设施的大型旅游场所;

15、街:用以命名商贸集中、繁华的中心地段。

除以上常用通名外,新增通名须报省地名委员会批准。

二、住宅区和高层建筑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在市区开发建设住宅区和高层建筑,需使用新的地名,必须在立项、规划选址的同时,向市地名主管部门办理地名命名或更名申报手续。

(二)申报地名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向市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说明命名、更名的理由和名称的来历、含义,以及拟废止的旧名,并附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及景观效果图。

(三)市地名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手续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现场实地勘察、审核工作,报市政府批准。

(四)实行公告制度。对命名的标准地名,由市地名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切实加强住宅区和高层建筑命名标准地名的管理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所使用的地名,必须是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命名、更名地名。

(二)规建、国土、房产、公安、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办理规划、建设、土地权属、房屋产权、户籍、邮政、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手续时,应查验其标准地名命名或更名的批复文件。

(三)各媒体单位要自觉遵守地名管理法规,配合市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宣传工作。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查验有关标准地名的批复文件,确保使用标准地名。

(四)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地名主管部门发送纠正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市地名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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