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大丰市区普通住宅物业
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有了较快发展,为了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新形势,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盐城市物价局、房管局《关于印发<盐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市价发[2003]162号)等文件精神,经商市房管局,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对大丰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等次分为五等。各等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等0.11元/m2·月,二等0.20元/m2·月,三等0.30元/m2·月,四等0.40元/m2·月,五等0.50元/m2·月。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向业主进行公示。
其它事项仍按市政府大政发[2004]107号《关于印发<大丰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