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局办,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镇、各部门和各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江苏省乡镇渡口安全管理考核标准;

   2、江苏省安全文明乡镇渡口标准;

   3、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和《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精神,按照省、盐城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会议要求,结合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际,现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突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重点,狠抓安全责任落实、狠抓安全源头管理、狠抓重点隐患整改,全面推进我市渡口安全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整治对象和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渡口、渡船(包括风景旅游区船舶),以及与其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非法从事渡运的渔船、农用自备船等非运输船舶。

三、整治时间

从2005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历时两年。

四、整治目标

1. 镇、村两级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2. 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和消除,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3. 渔船、农用自备船等非法渡运和私渡行为得到全面遏制;

4. 新一轮撤渡建桥和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全市乡镇渡口数量继续下降,渡运设施明显改善;

5.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合格率达到100%,内河安全文明渡口创建数量达70%;

6. 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体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明显提高;

7. 遏止重特大渡运安全事故的发生;

8. 建立健全以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安监等部门安全监管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组织机构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范围广,涉及部门多,跨度时间长。为加强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张建洋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桂官、市交通局局长朱学忠、市安监局局长朱建明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交通局、安监局、农业局、滩涂海洋与渔业局、公安局、旅游局、市地方海事处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领导负责该项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该联络员所在部门为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副局长徐文新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副局长陈亚平、市地方海事处主任陈斌担任。各镇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方法与步骤

(一)组织动员、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10月1日至2005年11月25日)

主要任务: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动员发动。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声势,为整治活动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阶段(2005年11月26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各镇政府组织力量,配合市地方海事处对各自辖区内所有渡口、渡船进行全面普查。检查的重点是镇、村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渡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镇政府是否落实专人负责渡口安全管理情况;渡口的设置是否经过市人民政府的批准,以及2004年1月1日以来新批准设置的渡口情况;渡船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船舶登记、检验手续,安全适航状况和船龄情况;渡船船员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任职条件;渡口码头设施状况;渡口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渡口普查工作应于2005年12月中旬前结束。

镇、村根据普查情况,按照一渡一档和一船一档的要求,全面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帐,并于2006年1月3日前,将本辖区内渡口和渡船的详细情况、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于1月5日前报盐城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镇要在检查摸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或修订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撤渡建桥的计划,并于2006年1月3日前与渡口渡船普查情况一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整改、全面提高阶段(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各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渡口进行全面的清理;渡口的设置或者撤销,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市地方海事处的意见;对没有经过政府批准或经整治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对原审批手续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不符的渡口,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交通已便利的地区,一律不增设渡口。

2.加强渡口的基础设施建设。渡口码头必须具备旅客上下和货物装卸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主管部门等内容,要按标准要求建造候船亭。

3.渡船必须经过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并到地方海事机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登记证书;渡船必须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渡船识别标志;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乡镇渡船不得载运五小车辆。

4.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效的渡船船员和渡工适任证书。对年龄超过规定限制的渡船船员(渡工),必须责令离岗。

5.各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撤渡建桥工作和渡口建设,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可采取上级政府补助、地方政府配套、渡口经营者自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组织实施渡口更新改造和撤渡建桥五年计划,加快撤渡建桥和渡船更新步伐,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特别是对带有公益性而经营效益差的渡口,应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确保其满足渡运安全条件。同时撤销公路交通已比较便利的内河客渡。

6.渡口经营者和渡船船员要加强对渡口设施和渡船的保养,不超载渡运、不冒险航行、不酒后操渡,确保渡运秩序良好。

7.各镇政府要加大检查力度,定期组织渡运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渡船,要采取有力措施,该停运的坚决停运。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要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重点查禁渔船、农用自备船等非载客船非法载客行为,确保渡运安全。

8.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全市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整改。

9.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对重点渡口和重点时段及监管任务重的水域,要加强现场监管力量,节假日和客流高峰期,要加强巡查和巡航频次,发现违法渡运及危及渡运安全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公安部门要对扰乱渡运秩序的行为依法处理。

10.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渡口所在地的镇、村和经营单位要根据当地渡口和风景旅游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渡口、渡船和游船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各镇政府应急反应体系中,加强日常训练和演练。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指导、帮助渡口、渡船和旅游船建立和完善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的应急反应预案,确保在出现险情时能够实施快速反应,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11.加大渡运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各镇政府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渡船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使他们忠于职守,严格管理;增强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守法经营意识,使他们自觉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保证船员适任,不违章操作,不冒险渡运;增强广大乘客和群众的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渡运、超载等违章渡运行为。各镇政府要及时将活动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上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12.渡口所在地镇政府要组织各渡运单位,在交通、安监和海事等部门的指导下,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渡口创建活动,切实提高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水平,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创造良好的安全渡运环境。

(四)落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落实镇、村在渡口安全管理上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落实镇、村安全责任,督促其严格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把渡口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政府安全生产整治的内容。要积极帮助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渡口所在村、组和船主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行政村要落实专人负责渡口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渡口船舶、渡船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

各镇要根据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例会制度、渡船及渡工年度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进一步推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把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由专项整治转入日常工作,切实维护全市水上交通安全。

(五)总结评估阶段(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各镇政府及交通、安监、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渡口渡船的安全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按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内容及《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进行。对未按照要求完善法定审批手续的渡口要予以停渡取缔;对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渡口,要限期整改并追究处理责任人;对渡口设施不能满足旅客安全上下或货物安全装卸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不予整改的,坚决取缔;对渡船不符合安全渡运条件的要予以停渡。各镇及相关部门要对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七、整治工作要求

1、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各镇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工作,建立整治活动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抓好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要于2005年11月2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应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相关管理部门责任,交通、安监、海事等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农林渔业、公安、旅游、宣传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2、加强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及数据上报工作。各镇应通过各种媒体和方法积极宣传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报道专项整治活动中的先进典型,介绍专项整治活动中的成功经验,努力推动专项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并及时统计上报活动的有关信息数据。

3、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渡口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各镇政府要把渡口的建设发展和撤渡建桥纳入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要把渡口安全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农村渡口建设,切实加大渡运安全投入,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运设施,提高渡口安全技术水平。积极推进撤渡建桥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的出行条件。

4、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查,并针对不同时期活动的特点组织监督检查,研究和解决专项整治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保证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

5、要充分发动群众,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市专项整治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3812560),对群众反映的违法违规渡运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

6、要认真总结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成果,将其纳入渡口安全管理制度中去,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一:

江苏省乡镇渡口安全管理考核标准

一、渡口设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乡镇政府、村委会要有所辖渡口档案资料。

三、乡镇政府每年制定渡口保养、维修计划,并有实施结果。

四、建立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及乡(镇)、村、渡工责任制;县(市)政府、乡镇政府、渡口经营人之间每年签订渡运安全责任状。

五、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每季度到渡口检查安全工作不少于一次,村委会有关人员每月到渡口检查安全工作不少于一次,并在安全检查记录簿上作出记录。

六、乡镇政府督促渡口按照海事部门签发的违章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七、渡口两岸设有醒目的《渡口安全守则》牌,准载车辆的渡口还须公布《车辆过渡须知》。

八、渡口两岸设有合适码头,有可供旅客安全上下的防滑坡道或砖石砌的台阶。

九、渡船持有有效证书、证件,渡船标有船名、载客定额、载重水线。

十、渡船按要求配置救生、消防、航行信号等设备,渡船两舷设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栏杆,渡船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保持清洁整齐。

十一、渡船船员持有效证书,杜绝无证人员代渡现象。

十二、渡工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无违章渡运。

附件二:

 江苏省安全文明乡镇渡口标准

一、乡镇渡口必须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各项指标均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江苏省乡镇渡口安全管理考核标准》。

二、渡口必须连续五年无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以上事故的水上交通事故。

三、渡船均备有全省统一制定的《乡镇渡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四、渡口两岸应当建有与渡运量相适应、能遮阳避雨、整洁方便的候船亭,并设有便民设施。

五、渡口两岸应建有供渡客上下渡船的水泥或砖砌台阶或防滑坡道和码头。

六、渡船均为钢质渡船。船名、载重水线、信号标志、色度标志规范清晰。船舶有定期维护保养计划,船体无破损锈蚀现象。

七、渡口除按规定为渡船配备足够数量的船员外,在重大节日(庙会)等渡运高峰期,乡(镇)政府应指定专人维护渡运秩序,帮助渡客安全过渡。

八、船员遵章守纪,安全渡运。渡船无超载、无代渡、无违章渡运、恶劣天气冒险航行以及强行横越他船船头等违章现象。

九、渡口的防滑坡道和码头区域环境整洁,渡船甲板无油污、垃圾丢弃物。

十、文明渡运、服务优良。经抽样和访问过渡群众,群众测评满意率达到90%以上,同时无渡运安全和文明服务问题的投诉。

附件三:

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

1、市、县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有专门班子,并落实有专项经费。

2、制订有专项整治方案,整治目标、实施步骤和措施等明确、具体。

3、宣传发动工作广泛深入,整治氛围浓烈。在一年内,所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经过业务培训。

4、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配合协调,联系渠道畅通,信息报送及时。

5、辖区内无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运输船载客和无私渡。

6、渡口、渡船底数准确,安全管理按“江苏省渡口安全管理考核标准”要求达标率达100%,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并已建立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管理机制。

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1、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县级人民政府每年与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理经费;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考核,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渡口和渡运安全监督检查;在运输繁忙水域、气候恶劣季节和交通高峰期间,加强对维护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并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渡口经营人或船主每年签订一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状。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帮助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

3、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渡口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认真做好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海事机关依法查处渡运违章行为,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

4、渡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工作扎实,渡运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1、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渡口、渡船每年要组织1-2次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2、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渡口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有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确保渡运秩序良好。

3、乡镇政府在实施检查时发现渡口、渡船安全存在事故隐患,应明确整改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渡船停渡整改,在隐患消除前不得恢复渡运。

4、海事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对辖区内的所有渡口、渡船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重点渡口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接到违章渡运举报,立即组织查处。

5、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渡口、渡船事故隐患,要及时向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渡口经营人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乡镇政府接到海事管理机构通知后,及时组织整改,落实整改措施。

6、各检查部门对渡口、渡船实施安全检查后,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详细填入《渡口安全检查记录簿》内,由检查人员和渡工签名。

7、对游船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水域,海事管理机构加强现场监督力度,节假日客流量高峰期间,加强巡查。

四、渡口、渡船、渡工安全管理规范化

1、设置或撤销渡口,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审批前,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2、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有辖区渡口分布图、审批档案和管理台帐。乡镇政府、村委会有所辖渡口及渡船、渡工档案资料和渡口安全检查台帐,乡政府每年制定渡船维修保养计划,并有实施记录。

3、每道渡口都建立有渡船维修保养制度、渡工安全学习制度和渡工交接班制度,并配有《渡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4、渡口两岸码头设有醒目的《渡口守则牌》、《告示牌》,有可供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防滑坡道或砖(石)砌的台阶。准载车辆的渡口公布有《车辆过渡须知》。

5、渡船持有有效证书、证件,标有船名、载客定额、载重水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设备。渡船两舷设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栏杆,栏杆上应悬挂《安全责任牌》。

6、渡工经过安全培训考核,持有有效证书,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无违章渡运。

7、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制订有切合当地渡口实际情况的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关地方政府要督促风景旅游区管理单位制订游船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反应体系。乡镇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8、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文明渡口创建。

五、保证渡口、渡船设施改造的投入,切实改善渡口、渡船的安全技术条件

1、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有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并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渡口设施改造和渡船更新的投入,特别要加大对义渡、半义渡的资金投入。

2、要积极推行建桥撤渡工程。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撤渡建桥计划,并通过财政等安排专项补助经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计划实施。

主题词:渡口  整治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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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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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16日印发

━━━━━━━━━━━━━━━━━━━━━━━━━━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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