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以内,促进全市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多年来,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虽一直处于正常区间值,但近两年,受多种因素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也呈上升趋势,特别是部分镇近两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出现了严重失调的状况。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抓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标本兼治,齐抓共管,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突出抓好宣传教育,切实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
各镇要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开展教育,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宣部等11部委《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结合关爱女孩行动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宣传重男轻女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宣传溺弃女婴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利用广播、电视宣传保护女婴、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及提高妇女地位的重要性,传播文明、科学的现代婚育观念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在城区、交通要道、镇、村醒目处设置宣传牌、灯箱和永久性标语,运用板报、画廊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娱演出等形式对群众进行面对面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坚持抓好孕情跟踪服务,规范群众的婚育行为
1、抓好婚前管理。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村、组计生专干和村医的作用,把非婚同居对象纳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防止非婚怀孕、非婚生育以及擅自大月份引产、溺弃女婴等情况的发生。
2、建立孕情检查制度。要落实三级保包责任制,明确镇、村、组干部、信息员、协会志愿者与依法结婚、怀孕、生育的夫妇结对联包。要及时掌握妇女孕情信息,定期开展孕期保健服务和随访服务,实施孕情跟踪管理。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围产期保健工作。加强流动人口孕情管理,对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孕情定期查验制度,有孕外出人员,要尽量动员其回归分娩;妇女在外出期间发生流、引产的,必须提供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对符合政策怀孕后流引产,镇、村要及时派人前往复核跟踪调查,如属非医学需要擅自终止妊娠的,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申请。
3、强化生育管理。各定点分娩医院要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严禁非定点医疗机构为怀孕妇女接生,严禁发生溺婴、弃婴行为,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不予安排再生育,并按国家的有关法律给予惩处。要加强新生儿死亡信息核查,新生儿出生后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于三十日内通报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要30日内告知所在地计生部门,计生部门应予以核查,如对新生婴儿死亡有疑问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
四、明确职责,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五项制度”
(一)审批(核)把关制度
1、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要经市卫生局批准,并实行定点引产制度并将有关定点情况通报市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需报请盐城市计生委批准。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2、市卫生局依法对批准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依法对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3、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工作,须经市(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疗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须获得市(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胎儿性别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医疗卫生单位在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14周以上)妊娠手术时,必须查验市、镇两级计生行政机构出具的身份证、计划生育介绍信或人工终止妊娠批准书。未达法定婚龄施行引产手术的要查验登记受术者及陪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严禁无证引产,属急症流引产的,可先抢救患者,并于24小时内报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时填写医疗文书。
(二)登记管理制度
1、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警示标识,将禁止非法使用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胎儿性别的管理制度张贴上墙。
2、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卫技人员特别是B超、妇产科医生的法制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守法意识,B超使用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和相应资格方可持证上岗。
3、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在镇级以上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时必须有两名医务人员在场,共同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名或盖章。
4、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在获准开展的业务项目范围内施行,并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及相关证明,逐人逐项做好登记,同时将医学诊断意见书、人工终止妊娠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手术病历一并存档。
5、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并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禁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没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三)信息通报制度
1、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要将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同时抄报市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每季度将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后报市人口计生委。
2、市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每年对市、镇两级相关单位的B超使用、引产、药品销售等情况检查一次,实行年度汇总分析,并将汇总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四)责任追究制度
1、市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互通信息,并按有关部门职责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从事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手术前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或人工终止妊娠批准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机构不汇总、不上报施术情况;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2、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和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由市卫生局或人口计生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有奖举报制度
市人口计生委设立专项举报奖励基金,对于举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人员,经查属实后,将给予第一举报人2000元奖励,并予以保密。
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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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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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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