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1330162E/2005-0156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05-10-29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在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办学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不断提高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鼓励社会参与,扩大优质资源,激发办学活力,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均衡发展、协调发展、健康发展,为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义务教育坚持政府办学为主,民办学校为补充。非义务教育实行更加灵活、开放、多样的办学体制,按照“存量不减保公平、增量放开扩资源”的原则,多形式发展高中教育和幼儿教育,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区域教育整体水平。

    三、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民办教育的发展要纳入当地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按需发展,合理布局。

    ——地方政府应当办好一批公办名校、示范校、示范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转制后必须具备合格学校的条件。

    ——“名校办民校”应限于非义务教育阶段,一般应举办同层次学校;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校中校”、“校内班”。

    ——任何性质的学校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必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四、鼓励支持发展民办学校。鼓励公民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独立设置的民办学校。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教育布局、结构、规划要求,都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对民办学校实行扶持政策,促进发展,要依法保障办学者和学校的权益。

    五、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以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保证公办学校规模和教育质量、明晰产权关系、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财产,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力量联合举办民办学校。所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做到“四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实行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进行教育教学。

    六、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以试行“国有民办”。各地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部分薄弱学校进行改革试验,在不改变公办学校产权性质的前提下,引入民办学校的运行机制,实行学校所有权与办学权相分离,资产归国家所有,办学权交给承办者,学校收费和人事管理参照民办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七、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以整体转制为民办学校。允许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经有权机关批准后转让给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办学,学校转为民办性质。转制后学校的资产归属受让单位或个人。受让单位或个人对转让后的学校必须追加投入,以满足规定的办学条件和要求。拟转制学校应当实行公正转让,不得强行要求教职工集资受让。地方政府对转让公办学校回收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其他公办学校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八、积极推进股份制形式的合作办学。积极发展由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相互参股的合作办学,建立国家财政对非义务教育投资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新机制。公办学校可将学校全部资产或者部分资产与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组建股份制形式的学校,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股份制办学形式的学校可以按照民办机制运行。

    九、鼓励集团化办学。为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进教育均衡发展,鼓励同层次的公办学校之间或同层次的民办学校之间在建制不变、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集团化运作,鼓励“强弱联合、以强带弱”,鼓励跨地区联合形成组合优势,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教育集团内学校可以实行资源共享,统一招生,统一组织教学和管理。试行学校“托管制”,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学校和教育管理专家代管其他学校。

    十、规范办学审批程序。公民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学校,或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公办学校转制为民办学校,或公办学校试行“国有民办”,或公办学校实行股份制形式办学,须报请当地有建立或撤销同类学校审批权的机关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随意办学,不得随意更改学校的性质。经批准新举办和转制的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十一、完善国有教育资产评估及转让制度。公办学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或改制涉及产权流转的,必须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首先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得到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对公办学校拟投入民办学校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价值量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学校资产转让原则上采用公开竞标的方式。

    十二、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公办学校转制为民办学校的原有本校在编教职工可保留其公办教职工身份,其档案关系由聘用学校委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代管或代理。在其应聘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由聘用学校承担,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如遇国家正常工资调整,其档案工资由档案代管或代理部门按有关政策办理调资手续。转制后的落聘人员按照公办学校落聘人员的办法办理。转制前的原离退休人员工资仍由当地政府承担。

    十三、加强对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任何学校体制改革,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有配套的政策措施,有比较完善的改革方案,确保教师稳定、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推进办学体制改革,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稳妥,不能盲目攀比。改革办学体制,不定数量、不压任务、不强行要求,有需要的就改,没有需要的不要盲目改,有条件的可以改,没有条件的不要急于推行。要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改革措施和步骤。要加强正面引导,确保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十四、对公办学校在此之前举办的民办学校和转制的学校,要按照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是否具备条件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完善审批手续,规范办学行为。清理工作在2006年8月底前完成。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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