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558005345W/2005-0133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农委 发文日期 2005-01-01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盐城市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以下简称技术鉴定)工作,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及《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鉴定是指农作物在大田生产、动物在饲养管理过程中,因使用种子、农药、肥料、畜禽种苗、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或者栽培、饲养、环境及环境污染等原因,影响动、植物正常生长、发育,有关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而申请或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农业生产事故现场技术鉴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现场技术鉴定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域范围内农业生产事故鉴定,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盐城市内跨县域的或重大的、有关部门和组织要求的农业生产事故鉴定,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涉及种子、农环等事故的技术鉴定,部门法规已有明确责任要求的,按法规要求执行。

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承担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协调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市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科教处。

第二章  程序与方法

第六条 

申请现场技术鉴定应当由当事人或有关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理由和内容,并提供相关材料。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经双方签订协议后,及时组织鉴定。

第七条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农业生产灾害外,在技术鉴定有效时期之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情况,可列入受理范围:

(一)田间出苗严重异常的;

(二)农作物田间生长性状严重不整齐或出现异常;

(三)不能正常开花、抽穗、结实(结果);

(四)农作物不明因素或怀疑因种子、农药、肥料等投入品质量因素造成严重减产的;

(五)畜禽引种不符合本品种特征的或怀疑因饲料等投入品质量等因素影响畜禽正常生产的;

(六)畜禽生产出现群发性生产性能下降,或发病死亡的;

(七)怀疑因农业生态环境污染而导致农作物减产减收和影响畜禽生产的;

(八)怀疑因技术指导失误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可以对现场技术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针对所反映的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已无法取证,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纠纷起因的;

(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现场技术鉴定的方式来判定反映问题起因的;

(四)涉及的农资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

第九条 

现场鉴定由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实施,也可以按部门法规委托相关管理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或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种子、栽培、植保、土肥、畜牧兽医、农环以及气象、农资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鉴定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参与鉴定的专家库名单分别由市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鉴定活动的组成人员由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在既定专家中安排。

第十条  专家鉴定组人员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5名,最少不得少于3名,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与当事各方有亲属、利益等关系,可能影响到鉴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专家鉴定组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现场技术鉴定有关的材料;

(二)通过申请人向当事各方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行现场勘察、记录、鉴定工作。

专家组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并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当场明确责任的,要签字确认。由于任何一方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责任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后果。

(四)发表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  专家鉴定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工作;

(二)客观、公正、准确地提出鉴定意见;

(三)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咨询;

第十四条  专家鉴定组负责制定现场鉴定实施方案,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现场鉴定工作进行干涉。

第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在现场鉴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农药、肥料的施用、土壤状况及田间管理情况,使用同批种子、农药、肥料在其他地块的表现情况,相同地块、相同管理条件下使用不同批次种子、农药、肥料的表现情况,以及种子、农药、肥料、土壤等室内检测结果。对于畜牧业生产事故鉴定,要充分考虑畜禽养殖的行业特点、畜禽品种特征、饲养标准、违禁兽药的添加饲喂、饲料和兽药业投入品的检测结果。

第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作出鉴定意见。

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意见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七条  完成现场鉴定工作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信息介绍;

(二)鉴定的目的、要求;

(三)有关的调查材料及数据;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鉴定意见;

(六)鉴定组成员名单(签名);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 

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在7日内将现场鉴定书报送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并对鉴定结果负责。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对现场鉴定书进行审查,并加盖“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 专用章后及时交付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提出复鉴申请,并阐明理由。受理单位认为鉴定有效,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可申请上一级部门重新组织鉴定。鉴定意见一旦形成,原则上本级不进行再次鉴定。

第二十条 

现场鉴定一时无法确定事故原因,需要对投入品进行质量鉴定,由申请人向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申请,由接受申请的检测机构按检测规程取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现场鉴定有关费用(包括技术鉴定费、调查取证费、检验检测费等),按有关规定由申请人支付。公益性事故鉴定的费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专家鉴定组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需要调解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协助调解处理事故纠纷。若调解不成,由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专家鉴定组确认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的责任方,有违反农业法律法规行为的,移交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鉴定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专家,有责任服从鉴定管理办公室安排,无特殊原因不得缺位。鉴定管理办公室应根据事故处理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的组织鉴定小组。

第二十四条 

参加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受鉴定申请人或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现场鉴定书,由鉴定组织单位通告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农林局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元月1日起实施。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