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04-00803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4-09-24
文号 大政办发[2004]115号 主题分类 公安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各直属单位,驻丰各农场:

火灾隐患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贯彻实施意见,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5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由市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在市公安消防大队设立办公室。各镇、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认真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部署、指导、检查等工作。市公安消防、经贸、安监、教育、文化、卫生、建设、民政、工商、贸易、广电和旅游等主管部门也要分别成立排查整治工作小组,制订工作方案,认真抓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排查整治工作。其他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排查整治的合力。

二、职责分工

此次排查整治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属辖区内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的排查整治工作,各行业部门做好业务协调和排查整治指导工作。

2、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把关;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排查整治;市文化局负责剧院、礼堂、夜总会、歌舞厅、游戏厅、棋牌室、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和纪念馆、展览馆的排查整治;市工商局负责室内外集贸市场的排查整治;市经贸委、物贸改发办负责商场、超市的排查整治;市卫生局负责医院的排查整治;市民政局负责敬老院的排查整治;市规建局负责建筑工地和城镇燃气储配站、调压站以及输配管线的排查整治;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劳动密集型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排查整治。

3、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整个排查整治工作的消防业务指导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明确灯具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四、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按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领导小组组织督查验收4个方面的工作要求,督促抓好本地区和本行业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宣传发动(9月27日-9月30日)

各镇、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排查整治工作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层层动员、周密部署。市公安消防、经贸、安监、教育、文化、贸易、卫生、民政、工商、建设、广电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通过召开会议、签订责任状、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等方法和形式,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2、单位自查整改(10月1日-10月15日)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组织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迅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并于10月15日前报本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10月16日-10月31日)

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市监察局和各行政职能部门要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市公安消防大队要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责令改正和实施处罚。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4、领导小组组织督查验收(11月1日-12月5日)

市领导小组组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查、验收。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火灾隐患单位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必须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将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并向社会公布。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市领导小组将提请市政府对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各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压力态势,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什么方法对整改火灾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预防和遏制火灾的发生。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

请驻丰各农场参照此通知要求,抓好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各镇、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各部门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于12月5日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

大丰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陈相凤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爱华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孙海滨     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建明     市经贸委副主任、安监局局长

成  员:王  政     市规建局副局长

         王  耀     市教育局副局长

         谢德铭     市文化局副局长

         徐瑞平     市卫生局副局长

         储金宽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正荣     大丰工商局副局长

         周雪晴     市旅游局副局长

         方  文     市广电局副局长

         邓  智     市消防大队教导员

市排查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由孙海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排查整治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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