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 04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3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顿范围
统一着装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这次整顿的范围包括: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二)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
(三)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二、整顿重点
各镇、各部门要本着“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对本镇、本部门的着装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整顿未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着装部门及人员:同时要对擅自降低自费比例,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行业及人员着装进行纠正,切实解决目前统一着装中存在的“过多”、 “过乱”以及仿制等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整顿工作组织方式
我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和市公安局负责。成立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和汇总报告。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镇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本地、本部门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各镇财政所长、市直部门办公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着装整顿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因此我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不含上述在我市的垂直管理单位。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整顿工作实步骤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6月上旬)。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开展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整顿工作扎实有效。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4年6月中旬)。各镇、各部门、单位对本镇、本部门、单位各类人员的着装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排查登记,制定整顿方案,并将调查情况、整顿方案、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报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3513569)。
(三)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6月底前)。各着装部门、单位按照国务院统一着装有关规定,对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和整改措施,在纠正期内自行完成纠正工作(纠正最迟期限为2004年7月3 1日),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上报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3816276(市监察局、市纠风办),3528155(市财政局)3516888-60027(市公安局)。
(四)集中收缴阶段(2004年7月20日前)。各部门、单位对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库存服装和各种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登记造册,集中缴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要对收回的服装与标志妥善保管,在报经上级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同意后统一处理。
(五)检查抽查阶段(2004年8月lO日前)。市将组织由财政、监察、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重点部门和单位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整改的部门、单位,严肃认真查处。今后不在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范围内的部门及人员,财政将不安排着装经费。
(六)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8月底)。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按照全市整顿工作开展的情况,整理上报工作总结,并向上级汇总填报全市“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迎接上级检查验收。
五、整顿工作纪律
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一)对2004年7月底以前,通过自查自纠解决了“过多”、 “过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脱装的部门、单位,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部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对拒不整改,以及在2004年8月1日以后仍然我行我素,继续违规着装的部门、单位,要严肃查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要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六、整顿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整顿统一着装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定,对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节减各级政府财政开支,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二)认真做好脱装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整顿统一着装,涉及部分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镇、各部门要认真对待,讲清情况,说明道理,加强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监督。各镇、各着装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工作全过程的检查督促和指导。被仿制(或雷同)服装及标志的部门(单位)应主动向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提供仿制着装情况。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趱附件: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争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
l、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
2、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3、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
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
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三、交通部门
l、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
2、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四、国家海洋部门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