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丰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丰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大丰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及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具体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医函[2003]10号通知及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盐劳社医[2003]14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参保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般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委托集中办理,也可由灵活就业人员凭有关证件和资料自行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3、缴费基数、比例及办法: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一般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我市规定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和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系雇主或个体经营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本人承担; 灵活就业人员系雇工的,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雇主缴纳,本人只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须在每年七月二十五日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一次性缴纳自参保之月至一个缴费年度六月底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续保缴费有关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凭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卡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续保手续并足额缴费。

5、享受待遇及“免付期”: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计入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按我市职工医保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属统筹基金支付住院、按规定支付门诊特殊病种以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须在连续缴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

6、 中断参保处理办法: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在3个月(含3个月)内的,补足缴费后,补划个人帐户,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并从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补缴时我市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处理:(1)在原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自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办理续保手续的;(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超过3个月的。

7、参保缴费时间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满6个月 “免付期”不满1年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5000元;满1年不满2年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10000元;满2年不满3年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20000元;满3年的,按同期封顶线执行。

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参加我市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均执行我市的统一规定。

9、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取得法定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1996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不计算连续缴费年限。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个人身份或在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只要未中断参保缴费,连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按规定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25日(含25日)之前一次性足额补缴所差年限(按所差的最长缴费年限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划个人帐户。逾期或未足额补缴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中断参保缴费办法处理。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上述条件,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直接从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中扣缴。

10、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超过3个月的,及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且3个月内未足额补缴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中断,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二、关于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调整

11、调整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剥离标准

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按省规定的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剥离10年医疗保险费。

12、在职职工接续保龄办法的说明

改制企业在职职工以大政发[2002]114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方式接续的医保保龄,只视作职工缴费年限,不视同为连续实际缴费年限。

三、本办法从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劳动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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