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三制”工作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镇“三制”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期抽查与日常测评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成立考核小组,负责“三制”工作的考核。
考核一般分两个层次进行,考核小组考核各所、站、办;所、站、办考核到个人,考核小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考核到个人。
第四条:考核的基本项目及目标要求:
1、各所、站、办“三制”工作人员的参训率计划达到100 %,考试合格率达到100%。
2、向实施“三制”工作的相对人进行法制宣传覆盖率达到90%。
3、对发现的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率达100%, 即无有案不查和失职渎职现象。
4、处罚案件的准确率达100%, 即每一起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5、案件的执行率达到100%,保证“三制”工作的严肃性。
6、罚没款入库率达到100%,按照“三制”要求, 保证罚没财物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具体按镇人民政府年初分解量化的目标计算考核成绩。
第五条:考核方法和步骤:
1、半年对所、站、办的考核由镇分管领导负责,对个人的考核由所、站、办和中心负责。半年考核情况应当逐级向领导汇报,并有记载。
2、年度考核由镇人民政府考核小组负责,实行“三制”工作实绩量化计分制,具体考核到所、站、办和个人。
3、年度考核由所、站、办和个人总结,再由考核小组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将日常情况、半年考核情况,结合年度考核,提出考评等次意见,避免年终考核一锤定音,经镇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进行奖惩。
第六条、考核时间:每年7月进行半年初评、年终进行年度考核,日常抽查、半年初评作为年终考核的基础。
第七条:个人年度考核,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操作,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第八条:对各所、站、办、中心经考核,评出“先进集体”。
第九条:根据考核等次实行专项奖励,并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十条:对“三制”工作落实不力的,并造成后果的所、站、办、中心及个人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过错责任者依照本镇制定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