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丰市职工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大丰市职工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大丰市职工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实施办法
为了明晰集资建房产权,切实维护集资建房职工的正当权益,进一步规范集资建房办证行为,现根据国家、省和盐城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全额集资建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部分集资建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集资额超过540元的产权归个人所有,低于540元的与售房政策接轨,多不退、少补足,产权归个人所有。
2、集资建房单位凭相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批复、建筑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规划验收批复、工程施工图纸、征用土地批复或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市房管局产权监理所办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单位或职工个人凭单位《房屋所有权证》、集资建房方案等相关手续办理产权分户手续。
3、首次购买集资建房,凡符合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公有住房享受免税政策规定的单位职工,经单位审核、市房管局核准到市财政局农税局办理规定面积部分的契税减免手续,超面积部分必须足额缴纳。
4、集资建房办证对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审核确认,经集资建房单位公示后,由单位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核意见分别到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手续。
5、集资建房办证程序。
(1)领取单位《房屋所有权证》;
(2)填写报表。填写《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契税免税审批表》、《大丰市职工集资建房办理所有权证申报表》、《大丰市城镇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等;
(3)发证审批。市房管局凭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集资建房方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核意见、地税部门出具的集资建房完税证明、职工交款凭证、维修基金缴款凭证办理审批手续;
(4)领取证书。单位或个人凭市房管局开具的办证通知办理“两证”手续。
6、对外销售的集资建房(包括门市),按规定补交税费和补办出让供地手续后予以办证。补交的税费有:契税(住宅2%(暂定),门市4%)、营业税(销售额的5%)、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的4%)、城建税(营业税额的7%)、印花税(销售额的0.3‰)、基金(销售额的0.4%),划拨土地的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如建房时享受减免规费政策的,还需要补缴减免部分的规费。维修基金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集资建房可以由受托的房地产企业单独建立账册,核算盈亏,也可以由集资建房单位单独建账,准确核算。无论是集资建房单位还是受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入账票据必须真实、合理。否则,税务部门将按照税收相关政策给予处罚。
对外销售的集资建房,如属于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则可由出售方出具委托协议,委托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否则,可凭委托协议,委托大丰市房屋置换公司代理销售。无论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大丰市房屋置换公司代理销售,除应按本办法第6条缴纳相关税(费)外,还应按15%的应税所得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对属于委托大丰市房屋置换公司代理销售的集资建房单位,首先必须将对外销售应缴纳的税费(基金)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然后,凭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到大丰市房屋置换公司开具销售发票,并由房屋置换公司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外单位职工购买非工作单位非集资建房也参照此办法执行。
8、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教师公寓等)又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属两处占房。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清理纠正干部职工违规建房、分房、购房和公款装修住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发[2002]50号文)及国家、省和盐城市房改政策应退出其中一套,如退出原房改房的必须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大丰市已售公有住房退购审批表》办理退购手续,原职工交纳的购房款退还购房人,不计利息。
9、拥有房改房并参加集资建房,但退出一套有困难的,需按规定报经批准给予保留,对集资建房按商品房价格重新计价,补交差额部分及有关税费、维修基金后办理发证手续。
10、中小学校校内的集资建房,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教房办[1998]14号)和《关于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意见》(盐政发[1996]139号)等文件规定。凡建在校园内或校园周边与教学活动区域分离、且分离后又不影响学校长远规划和管理的住房,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手续。
11、集资建房规划、立项、施工许可手续不齐全,如缺少规划许可、项目批复、工程竣工备案、规划验收批复甚至无任何手续的违法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有关部门进行房屋质量鉴定,在确定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后,由市规划建设局结合规划和建设管理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对同意保留的项目,按规定进行处罚,并收取应缴规费后,出具竣工备案证明。建设单位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手续到市房管局产权监理所办理单位产权确认手续。
12、集资建房单位欠缴规费的处理。破产企业欠交各项规费的,按照市改制企业的有关规定,由市改发办牵头按有关文件核实后予以减免,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其他改制企业由改发办牵头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机关事业单位欠缴的,必须按规定如数缴纳。如有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13、本办法由大丰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1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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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
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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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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