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使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有序进行,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2]第11号)、《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计划管理。
第三条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在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下,根据市场需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地块的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下列用地应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
(一)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
(二)划拨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
(三)已出让的土地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用地;
(四)破产企业或企业“退二进三”处置原划拨土地;
(五)其他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的同一宗土地。
第五条编制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局以市规划部门的规划用地方案为依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本着适度从紧、非饱和供地的原则,编制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出让计划应当明确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拟出让时间等。
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在上年11月底以前编制完成。
(二)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由本局向市政府汇报,经批准后按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用地、企业该制或“退二进三”处置土地资产等需要调整出让计划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本局根据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拟订具体出让地块方案,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境内外发布出让信息。
第八条出让地块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地块位置图及现状资料。
(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市政共用设施配套实施方案。
(四)出让面积,出让方式,出让年限。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的标准和底价的测算。
(六)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的,须附成片开发规划和计划。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与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利用现有土地洽谈合作、合资经营意向,涉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预报。出让地块方案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十条出让金的标准以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依据,由局确定,并统一收取。
第十一条本局负责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受局委托,负责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