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87471391/2003-0093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经济开发区 发文日期 2003-08-18
文号 大开管[2003]28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大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大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的关怀,政府引导农民合理消费,团结互助,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从而确保农民身体健康,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此,我区特制订2003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如下:

一、农村合作医疗形式

从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0日,我区农村实行大病住院统筹,小病在大丰市第三人民医院(原大中镇医院),村卫生室门诊按比例报销补助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二、参加对象及投保方法

凡本区农业人口、常住户及小城镇户口(包括在校生和常住本地的外来人口)只要承认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均可报名参加(但必须全家人口都参加)。农村村民到新民居委会投保,新城居民到新城居委会投保,投保时间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至2003年10月30日止。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采用个人缴费和集体适当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其中,个人每年交纳合作医疗基金10元,集体补助5元。

三、报销范围

凡参加本区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只要在大丰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药费、化验、X光、CT、B超报销10%,新民村卫生室或在大中镇各村卫生室就诊的药费报销10%,现场报销,全年报销不封顶;在大丰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药费报销30%;各种检查费、住院费、手术费报销20%(报销时带出院小结);有转诊手续在市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药费报15%(报销时带转诊证明和出院小结),出院后即报;住院人全年报销额封顶2000元。在校学生以及参加其它保险的均可按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享受双重报销待遇。

1、凡自行投医、交通事故、自杀、他杀、服毒、纠纷、意外事故所生的医疗费用,预防保健用药、自费药品(血浆、鲜血、生物制品及医改规定自费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2、计划生育的相关费用,按上级计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转诊办法:凡参加合作医疗者,需住院治疗的,首诊一定要从村卫生室出具转诊证明,因大丰市第三人民医院设备条件所限需转诊的患者,由大丰市第三人民医院业务院长负责转诊(急诊病例除外)。参保者因故外出,急需住院的病人,出院后凭当地医疗部门病历、住院小结、发票,按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酌情报销。发现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参合者不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并追究其责任,直至追回报销享受的所得款项。

五、报销程序:

1、所有门诊发票当场兑现;

2、住院发票每季兑报一次,由村卫生室室长将患者住院发

票、转诊证明、住院小结、参合号收齐统一为村民代报。同时代扣下年患者全家的参保金。

六、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区社区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农村合作医疗经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合作医疗上合国策,下顺民心,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为民办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大好事、大实事,希望全区村民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积级自觉参加合作医疗,使大家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为奔向小康目标而努力奋斗。

 

 

 

 

大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0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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