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管理,充分体现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根据《盐城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02]231号)及《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具体意见》(盐政发[2003]101号),结合目前我市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部分医改政策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统一最低缴费年限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997年1月1日之后连续参保缴费,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特殊工种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2月31日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1997年1月1日起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特殊工种的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予补足;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须补缴1997年以来的医疗保险费接续保险年限,补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予补足。
病退、特殊工种及企事业单位改革提前退休人员统一按上述缴费年限执行。
二、补缴基数标准
1997年以来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其上年度在岗工资总额和规定的单位、个人缴费比例以及需要补缴的年限,分别由单位和个人补足,上年度在岗工资总额低于省规定的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按省规定的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
三、调整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药费剥离标准
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药费一次性剥离由原来的每人7000元,调整为按上年度我市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医疗费用为基数剥离10年。
四、统一最低参保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仍以上年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低于省规定的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按省规定的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纳。特困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省规定的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
五、规范断保处理办法
参保单位和个人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从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由统筹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以后续保时,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中断期间不补缴的,视同首次参保,断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职工退休时按实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六、调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提取标准和支付办法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原来个人帐户按20元/人·年划入改为由参保职工按3元/人·月缴纳,退休人员仍然从个人帐户中提取。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封顶线由原来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
七、本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