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54609867U/2003-0123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南阳镇政府 发文日期 2003-06-30
文号 南政发[2003]27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五保供养对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五保供养对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切实做好我镇五保供养对象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经镇长办公会议研究,全镇五保供养对象管理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1、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或义务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生活无人照顾的老复员退伍军人。镇政府对上述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葬这五个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资帮助。

2、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凡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要求享受五保供养成的,必须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核,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复核后报镇政府批准。

3、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所有经批准享受五保的对象原则上都实行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今后新增五保供养对象一律到镇敬老院集中供养。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由村(居)合作经济组织登记造册后代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村(居)合作经济组织所有。村(居)为每位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一次性交纳入院叁仟元,列入村(居)公益事业支出。

4、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根据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2]104号文件精神,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2000元/人;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1600元/人。镇财政所要将五保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季度拨付,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大丰市南阳镇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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