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1330162E/2003-0116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03-06-11
文号 大教发〔2003〕81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印发《大丰市农村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社事办、中小学: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去年,我市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县为主”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并开始运行。新体制对促进农村教育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管理,保证“以县为主”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有效运行,我局根据市政府大政发[2002]96号《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在充分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大丰市农村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大丰市教育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盐城市教育局、大丰市政府办公室

大丰市农村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省和盐城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的要求,我市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了保证新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有效运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市教育局。

 

第二章  教育行政管理

 

    第四条  原文教助理在镇级机关机构改革后任职于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保留文教干事职位,在镇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落实镇政府在教育发展和管理方面的责任,指导、督促本镇各学校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定期主持召开镇中小学校长、教研站长、成教辅导员、工会主席、会计主管、幼儿园园长会议。

    第五条  教研站长在镇级机关机构改革后任职于镇中心小学,保留原职位,负责本镇中小学学籍管理、组织本镇小学开展小学教学研究、协助本镇初中开展教学研究,负责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镇文教干事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成人教育辅导员在镇级机关机构改革后任职于成人教育中心校,负责本镇扫盲、成人继续教育、科技推广和信息服务、各类实用技术培训、教育富民工程、社区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各镇设兼职工会主席1名,编制在中心小学或初中,负责组织和指导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指导并参与学校教代会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配合学校党政组织开展校务公开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围绕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业务能力及身心健康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第八条  各镇设会计主管人员1人,出纳会计1人(大中镇、新丰镇、三龙镇增加辅助会计1人),编制在中心小学,负责全镇中小学财务管理与核算,负责教育年报统计工作以及教育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各镇设兼职校舍管理员1人,编制在中心小学或初中,负责全镇中小学校舍安全检查,协助文教干事和学校做好危房改造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基建项目的审查和报批工作、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以及校园绿化工作,负责基建报表的统计与上报工作。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十条  镇中心小学、初中以上学校校级干部、镇成人教育中心校校长、教研站长、会计主管,由市教育局考察任免。上述人员产生方式主要有:1、公开选拔、竞争上岗。2、教(职)代会选举。3、民主推荐、考察任命。均由市教育局组织进行,并征求所在镇党委意见后,由市教育局行文任免。

镇教育工会主席按工会章程产生人选,报市教育工会,由市教育局党委行文任免。

镇辅助会计、出纳会计、校舍管理员,由镇文教干事、初中和中心小学校长、会计主管协商产生,报市教育局有关业务科室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镇中心小学、初中的内设机构严格按上级编制文件有关规定设置。镇初中、中心小学和大中镇驻城小学中层干部,由学校提名;完小、村小以及集体办幼儿园干部,由所在地中心小学提名,并和镇文教干事会商,委托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与学校联合考察后,征求所在镇分管镇长意见后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函复任免。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市政府[2002]19号文件规定,全市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教育局行使对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奖惩、劳动工资审核等管理职能。镇中心小学(含二中心、三中心)管理本校教职工和辐射区内的完小、村小教职工。

第十三条  农村中小学教师要求调市区学校工作,须具申请调动报告并经所在学校同意,由市教育局根据进城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后,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调。要求调出本市或教育系统者,须具申请调动报告,并经所在学校同意,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本市内农村镇际之间的教师调动,根据学科合理、编制许可原则,征得调出、调进学校同意并征得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同意后,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由市教育局办理调动手续。镇内部中学之间或小学之间的教师流动,委托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镇内部如需跨中学、小学调配教师,须由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先编制计划,报市教育局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镇初中、中心小学(含二中心、三中心)在每年春学期开学初将本校教职工(中心小学包括辐射区内的完小、村小)编制情况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和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市教育局根据各镇教职工编制情况和学科教师配备情况,在暑期进行教师调配。各镇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委托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组织本镇各学校予以实施。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杂费收入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大丰市农村中小学学杂费管理办法 》,实行“校收、市管、校用”,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学校要按照教育收费政策、收费标准收足收齐学杂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市本级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座收座支。

中小学学杂费主要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挪作它用。每学期初各学校要编制收支使用计划,经各镇主管会计审核且经社会事务办公室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核,由市教育局、财政局汇总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计划及序时进度使用。从今年春学期开始,统筹5%用于镇组织的教育方面的重大活动,此项经费由社事办文教干事审批使用。

按政策规定收取的住宿费等其它预算外收入的管理,视同学杂费管理。此类收入主要用于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十六条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代办范围和标准收取代办费,代办费的收入不上缴财政专户,由学校财务部门按照代办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与核算。代办费是学校为学生代办的费用,应按代办费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学期结束时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人民群众捐资助学,但必须坚持以自愿为原则,不得搞强行摊派,捐资助学不得与学生入学挂钩。要规范捐资助学行为,在捐资助学前,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由镇人大或镇关工委向社会各界及群众发出倡议,在宣传到位的基础上,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学校在收取捐资助学收入时要出具财政统一印制的收据,所收款项要全额上缴市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资收入只能用于学校的修建或修缮,不得挪作它用。捐资助学工作由镇文教干事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健全学校预算外支出的审批制度。学校预算外支出必须按市政府批准的计划使用,基建维修支出在3000元以内的由校长审批,超过3000元的学校先制计划经镇文教干事审核后由校长审批,基建维修在10000元以上的支出须报预、决算,经市教育局计财审计科审计后,依据审计核定的价格由校长审批,学校经费收支情况要定期向校职代会报告。会计主管每月要向校长汇报该校经费收支和运转情况。

第十九条  镇教育工会经费单独立帐,支出由工会主席审批。要建立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和审查制度,收支情况由镇教育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镇中心小学(含二中心、三中心)统一管理辐射区内的完小、村小的固定资产。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中小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各学校要根据上述要求每学期对学校固定资产登记造册,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对散失或漏登的固定资产要及时记账。固定资产的租赁,应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租赁费计入学校预算外收入。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

学校固定资产由各镇主管会计进行核算检查,学校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育内部审计工作。要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盐城市教育系统“三项审计工作制度”的通知》精神,开展教育内部审计工作。财务收支审计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安排,一般一个年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审计一次。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实行离任审计,由任免该负责人的主管部门授权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对基建维修工程的审计,今后凡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按要求报市教育局计划财务审计科,学校不得自找审计单位和个人审计。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民主理财。

 

第六章  基建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镇中心小学、中心初中的基建项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立项审批由学校提出,镇社事办签署意见,经市教育局财审科论证项目可行性和资金落实情况,然后由市教育局批复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通过立项审批后,再进行建筑设计。凡新建教学、综合、实验、办公、饭堂、餐厅、学生宿舍楼,田径场、大门、主要地段围墙、绿化景点,都必须由学校聘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设计人员,拿出两套以上的设计方案,经市教育局基建办论证后,由市教育局批复批准。设计方案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凡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市教育局基建办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监督管理。严禁无设计就施工或边施工边设计的现象发生,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

 

第七章  学校常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要依照教育法律、法规,加强学校常规管理。委托文教干事对本镇中小学、成人教育、幼儿园的常规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文教干事是本镇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之一,校长是本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要遵循教育规律,规范教学业务管理。教研站长对本镇中小学教学业务管理工作负有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并重点会同中心小学校长抓好村办小学的教学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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