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清理规范保安服务市场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大 丰 市 公 安 局
关于清理规范保安服务市场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公安、建设、文化、工商、体育等五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业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推动我市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建设,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安服务公司统一由公安机关领导和管理。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必须经大丰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非法设立的一律予以取缔。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社会公开聘用人员从事保安服务。
二、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保安服务人员一律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并接受保安服务公司的专项业务管理和培训。任何物业管理公司均不得擅自招用人员,向受雇单位、个人提供有偿人力安全服务(保安服务业务)。
三、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一律由保安服务公司派驻,由保安服务公司培训、考核和管理,保证持证上岗。
四、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居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需雇用维护安全人员的,必须一律由保安服务公司派驻,列入保安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和考核。任何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组织,不得以“保安”名义开展活动或对外经营保安服务业务,其人员不得着保安服装和佩戴使用保安标志。
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开办保安培训机构或从事保安业务培训,不得以推荐工作或实习为名向受雇单位输送所培训的学员,提供有偿的人力安全服务。保安培训机构必须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的公安(警察)院校或具备培训条件的正规学校。
六、保安服装、标志由保安人员专用,实行定点制作、供应。单位、个人未经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生产、销售、使用2000式保安服装;否则,一经查获将依法严处。
七、保安组织及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⑴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⑵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⑶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⑷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⑸扣押他人合法证件或者合法的财物;⑹充当私人保镖;⑺参与办理案件以及催款索债;⑻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否则,一经查获,对有关责任人坚决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