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区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加快开发区建设步伐,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大丰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如下:
一、临时用地对象
1、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
2、国家工程需要临时用地堆场、通道等;
3、进区办企业需要临时用地搭建厂棚等;
4、居民因务工、经商需要临时用地;
5、居民因发展农副业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用地;
6、居民申请翻建住宅后,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那部分面积,而暂时保留不拆除的,或换发新《土地使用证》未确定的合法用地面积;
7、取土工程挖废面积临时用地。
二、申请临时用地资格和标准
1、申请使用临时用地者,必须在开发区发展企业、经商、工程建设,以及村(居)民常住户发展农副业生产经营所需要;
2、农副业生产经营用地一般不超过100平方米,经商棚亭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30平方米,工程建设临时用地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确定,企业临时用地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大小而确定。
三、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1、各类临时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审批程序:临时用地者需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土地的,先经区国土规划局同意选址后,与被用土地所有权单位、土地使用者单位或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者具申请报告,向区国土规划局申请,由区国土规划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四、临时用地期限和附随条件
1、临时用地一次性报批,使用期一般不超过2年,如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须在期满前3个月提前申请批准延期使用;
2、临时用地上的建设物必须是简易结构,不得用混凝土建筑,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性质,不得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满后,临时用地应及时交还给土地所有权单位、原土地使用者或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并负责恢复土地原用途。在区规划征用已使用的临时土地,必须无条件服从征地拆迁,在批准临时用地期限内征地拆迁补偿,按大政发[2002]29号文件规定执行,无批准临时用地手续和超期临时用地拆迁,不予补偿。确属原地危房维修,又无经济能力迁建到中心村建房,经鉴定和批准后,按临时用地和建筑处理,修房户必须承诺保证在五年内拆迁不要求拆迁费补偿;
3、经批准使用临时用地,按财政、物价部门收费规定,须缴纳临时用地管理费。
五、临时用地违反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临时建筑物,由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2、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给临时用地者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4、临时用地期满后,不按期交出土地的,由国土管理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5、擅自在开发区规划区内耕地上建房、取土,破坏土地资源,由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并处以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罚款;
6、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和罚款,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和按期缴纳罚款。对继续施工的,国土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并采取措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期满不起诉或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组织领导措施
临时用地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管理和领导,严禁在临时用地工作中,弄虚作假,越权批地,擅自买卖或转让国有和集体土地,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用临时土地、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除按法律规定处罚当事人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省政府159号令》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国土规划局是代表区管委会行使管理国土、规划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可会同市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加大宣传和执法的力度,以确保开发区建立一个良好的用地和建设秩序。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均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大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0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