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大中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大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大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加快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全面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文件,省委、省政府苏发[1999]25号文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发[2002]l591号文件),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级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意

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和相关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个人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对建筑工程、房屋修缮(装潢、装饰)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集中消纳、处置等费用,对单位产生的其他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及标准:

1、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

2、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区建成区内的住户(含暂住户)每户每月5元。对已实施物业管理(含单位自行管理)的住户,该费用列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另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垃圾收集,并在规定收取的公共服务费中按比例缴纳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理费,具体标准由市城管局与物业管理企业商定。

3、特殊行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1)餐饮业: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l5元;2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0.8元。

(2)娱乐业: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10元,2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3)沐浴业:每月每平方米0.5元。

(4)旅馆业(医院住院部):按实际床位的60%计算,每月每床位6元。

(5)各类商场(大型超市、摩托车专营):每月250~350元;其他营业店所:每月5元。

(6)各类专业市场:农贸、瓜果批发每月每平方米0.6元;招商、小商品市场每月每平方米0.3元。

(7)烟花、爆竹经销业:每月每户15—20元。

(8)瓜果、熟食临时摊点:每天每摊点l元。

(9)客货营业性运输业:大客、中巴每月每辆30元,货车、出租车每月每辆20元。

(10、)船舶:长期停靠的每月每艘20元。

(11)进城施工单位:按施工面积每平方米0.8元。

第六条环卫有偿服务费收费标准。

环卫服务部门可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从事相关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粪便清运费:每吨25元。

2、化粪池清掏费:每池每次400一600元。

3、厕所保洁费:每月每蹲位10元。

4、厕所药物消杀费:每月每蹲位10元(每年5—11月为消杀期,每三天为一个消杀周期)。

5、厕所尿碱清洗费:每次每蹲位5元。

6、垃圾桶药物消杀费:每月每只5元。

7、垃圾箱药物消杀费(含集装箱):每月每只15元。

8、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潢废弃物)处置费:每吨8元。

9、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费:每吨25元。

10、有毒有害特种垃圾(医药、化工企业生产垃圾及医疗机构废弃物等)处理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统一征收和代扣代缴,确保足额征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律按上年末在册人数(含离退休人员)统一由单位负责。

1、机关、事业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财政局逐月代扣,企业单位委托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2、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

3、市区内所有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在营业执照年审时,城管部门派员一次性收取,工商部门予以配合。

4、客货营业性运输车辆、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公安部门在车辆、船舶年检时一次性收取。进入市区的营业性拖拉机在办理市区通行证时一并收取。

5、建筑垃圾处理费、清运费由城管局负责收取。

6、瓜果、熟食临时摊点垃圾处理费由城管局负责收取。

7、未纳入上述范围的部队、垂直企事业等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管局派员收取。

对逾期、未足额交纳及拒不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八条财政拨款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凡委托环卫服务部门提供服务,委托单位和个人应事先与环卫服务部门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

环卫服务部门应按合同的要求,及时完成受委托的有关环卫作业项目,并达到合同所确定的作业和服务质量。

委托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环卫服务部门交纳有关服务费用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条环卫服务部门收费须凭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项目、标准的公示工作,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受委托的收费部门,要落实责任,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收取到位,及时全额解缴市财政专户,不得擅自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环卫设施建设、改造,环卫作业成本开支及清扫保洁人员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环卫  收费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4月1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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