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丰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丰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大丰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根据该办法的各项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三月四日

大丰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搬运装卸业的管理,保护承托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搬运装卸市场秩序,促进搬运装卸业健康发展,实现港站畅通,货畅其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和《盐城市搬运装卸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职责          

1、市交通局是我市搬运装卸行业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市搬运装卸业管理领导小组对物资的搬运装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指挥。

2、市安监局、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局、物价局、地税局、海事处等部门是搬运装卸生产工作的管理职能机关,搬运装卸生产区域所在的各镇人民政府是搬运装卸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3、国家指令性计划物资、重点工程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港(站)的疏运及搬运装卸业务由市交通局负责统筹安排。

二、开业和停业管理

1、凡是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与作业相适应的工具、设备、场所,起重机械应有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场所、业务章程及安全、质量、分配等管理制度;

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有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和与项目经营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须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从事搬运装卸的机动、人力、畜力的运输车辆和起重设备(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营运证照手续。

3、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需变更经营项目和作业范围的,须报经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停(歇)业的,应提前三十天向原审核机关申报,并办理注销手续,缴还原发的各种证照,方可停(歇)业。

三、经营管理

1、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港口(码头)建设、搬运、装卸、运输的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经营方式,必须遵守本办法,服从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2、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作业区域、范围项目进行作业;在抢险、救灾、紧急战备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服从市交通主管机关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3、搬运装卸承托双方一般应签订搬运装卸运输合同,明确搬运装卸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如发生纠纷,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主管机关先行调解。

4、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需建设港口(码头)的,应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凡在我市境内设立的港口(码头)货场、仓库等搬运装卸服务设施,如需对外转让或出租的,须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5、全市所有搬运装卸企业应按月将搬运装卸生产报表汇总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三、票据和价格管理

1、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对搬运装卸业执行的价格与收费实行统一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2、搬运装卸运输企业、个人在结算搬运装卸力资和运费时,必须使用统一的《搬运装卸(人力车)力资发票》和《公路货物运输发票》,不得以其他任何票据代替搬运装卸运输付款凭证。

3、搬运装卸企业、个人领取、使用票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依法纳税;从事搬运装卸业的企业必须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不得替其它企业和个人开具搬运装卸行业专用票据。

4、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大价管[2001]40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政策,如有项目确有需要调整的,由委托人或搬运装卸企业持书面申请,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市交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会同物价部门召开价格听证会,予以适当调整。

5、搬运装卸业户的运输管理费,按搬运装卸营业收入的1.5%计征,无法按营业额计征的,按每人或每辆每月5元计征。运输管理费的具体征收和使用办法,按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颁发〈江苏省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监督检查

1、市各主管机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搬运装卸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经营证照及重点工程的经营资质、作业质量、搬运装卸力资、运输票据实行监督检查,保护合法经营,查处打击非法经营。

2、从事搬运装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经营活动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3、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和执法程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五、罚则

1、对不服从管理、违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公安、安监、物价、水利 、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2、未按规定取得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搬运装卸作业,无证(牌)搬运装卸机具(港口固定吊机、输送机、铲车、叉车等)不得从事任何搬运装卸作业活动,一经发现,市交通主管机关必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不得私建营业性港口(码头),对私建营业性港口(码头)的,市交通、公安、水利、安监、海事、航道等部门应予行政处罚。

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搬运装卸活动或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对以不正当手段经营、欺行霸市、强装强卸、违章操作、野蛮装卸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对违反统一票据使用管理规定,弄虚作假、偷逃税费的,应责令补缴足额税费,并由市交通、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罚款上缴国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搬运装卸  管理  办法  通知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

        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3月5日印发

━━━━━━━━━━━━━━━━━━━━━━━━━━                      共印100份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