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切实做好2003年度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苏政发[1999]106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要求、
1、征收范围:凡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均要缴纳水资源费。
2、征收办法:市直企事业单位、农林场圃、水产养殖$位以及驻丰农场等单位的水资源费,直接由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按实征收;各镇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不再下达任务,仍委托镇水利站继续代征,按月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每月25-30日为全市抄表征收日。
3、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苏政发[1999]106号、大价管[1998]84号、大财农[1998]129号、大水[1998]111号、大价发[2002]85号、大财农[2002]19号、大水[2002]61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如上级调整征收标准,则作相应调整。
4、解缴办法:各镇所征收的水资源费必须按月全额上缴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再统一汇交至国库,实行专款专用。
二、依法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
各镇、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征收部门做好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及时足额上缴水资源费。对不及时、不足额上缴的单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各征收部门在做好2003年度征收工作的同时,要继续追缴往年欠费。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必须按《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水利厅苏财预[2002]94号文件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严格取水计量装置管理
各取水单位的取水计量装置按大技监[1997]3l号、大水[1997]121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单位要安装好计量装置,安装率100%,完好率要达95%以上。要继续推行使用智能水表,尤其是镇水厂和企业用水单位要率先使用。计量装置由市技术监督部门和水利部门组织安装。装置及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对不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按水泵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对拒不安装、擅自更换、改装或拆卸计量设施的用户,将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切实做好取用水的督查考核工作
各取用水单位必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对年初所下达的取用水计划要及时进行分解。市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季加大对取用水的检查考核力度,运用经济杠杆手段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物价部门要根据苏政发[1999]106号文件精神调整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项目。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将由水利部门实行2-5倍的加价收费,并在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中扣除。对管网漏损严重的单位要限期停止取水进行查漏整顿,使其达到规定的漏损率范围之内,方可恢复取水,以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执行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三月三日
为加强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切实做好2003年度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苏政发[1999]106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要求、
1、征收范围:凡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均要缴纳水资源费。
2、征收办法:市直企事业单位、农林场圃、水产养殖$位以及驻丰农场等单位的水资源费,直接由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按实征收;各镇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不再下达任务,仍委托镇水利站继续代征,按月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每月25-30日为全市抄表征收日。
3、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苏政发[1999]106号、大价管[1998]84号、大财农[1998]129号、大水[1998]111号、大价发[2002]85号、大财农[2002]19号、大水[2002]61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如上级调整征收标准,则作相应调整。
4、解缴办法:各镇所征收的水资源费必须按月全额上缴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再统一汇交至国库,实行专款专用。
二、依法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
各镇、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征收部门做好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及时足额上缴水资源费。对不及时、不足额上缴的单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各征收部门在做好2003年度征收工作的同时,要继续追缴往年欠费。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必须按《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水利厅苏财预[2002]94号文件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严格取水计量装置管理
各取水单位的取水计量装置按大技监[1997]3l号、大水[1997]121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单位要安装好计量装置,安装率100%,完好率要达95%以上。要继续推行使用智能水表,尤其是镇水厂和企业用水单位要率先使用。计量装置由市技术监督部门和水利部门组织安装。装置及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对不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按水泵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对拒不安装、擅自更换、改装或拆卸计量设施的用户,将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切实做好取用水的督查考核工作
各取用水单位必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对年初所下达的取用水计划要及时进行分解。市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季加大对取用水的检查考核力度,运用经济杠杆手段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物价部门要根据苏政发[1999]106号文件精神调整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项目。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将由水利部门实行2-5倍的加价收费,并在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中扣除。对管网漏损严重的单位要限期停止取水进行查漏整顿,使其达到规定的漏损率范围之内,方可恢复取水,以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执行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