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提高全市各镇专(兼)职消防队灭火救灾作战能力,现将《大丰市专(兼)职消防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细织实施。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大丰市专(兼)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专(兼)职消防队灭火救灾作战能力,有效地组织进行火灾扑救,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专(兼)职消防队必须接受各镇人民政府和市消防大队的统一领导。监察、公安、安全监督等行政监督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实施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管理情况纳入镇政府年终安全生产和公安工作进行考评。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充分保障专(兼)职消防队正常维护经费,将之纳入年度经费预算进行列支,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对专(兼)职消防队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专(兼)职消防队在作战行动中,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第五条 专(兼)职消防队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
第二章执勤战备
第六条 专(兼)职消防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专业化队伍,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配足、配齐执勤器材装备;各专(兼)职消防队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教育训练,熟悉责任区有关情况,搞好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和供应,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和战备制度,并利用新闻媒介公布火警值班电话号码。
第八条 消防车库管理。消防车库地面平整,无油污、无积水、无杂物,有防寒保暖设施,个人战斗装备摆放合理、整齐、有序。
第九条 消防车辆管理。机动三轮消防车是我市专门用于各镇灭火救灾的消防战斗车辆,各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管理,严禁将车辆用于非灭火救灾活动,严禁出租、出借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时,必须经市消防大队批准。凡未经同意擅自动用车辆和出租、出借车辆牌、证,一次的给予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取消该镇年终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市公安局取消该派出所年终评先资格,并由市公安局对该派出所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记过处分。同时,对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条 执勤交接班制度。1、每天进行一次勤务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队长组织。听到交接班信号后,全体专(兼)职消防队员着装整齐,迅速到指定位置列队。2、合理调整执勤力量,无特殊需要,不得擅自减少执勤人员,确需减少执勤人员和器材装备时,必须向上级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3、认真地检查清点和熟悉器材装备。4、交接班过程中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待处理完毕后,再进行交接。5、对执勤备战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或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市消防大队汇报。6、认真做好记录,并由值班队长在值班记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 执勤车辆、器材保养制度。1、执勤车辆必须实行定人保养,分工到人、责任到人。2、做好执勤车辆各部件的紧固和调整,保证方向灵活、制动有效、灯光齐全。做到不漏水、不漏电、不漏气、不漏油,各部件运转正常、完整好用、无锈蚀。3、时刻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器材放置合理有序。4、检查执勤车辆油、水、电、气和灭火剂是否充足。5、随车器材要认真检查和维护,发现损坏的要及时更换。6、器材装备不得挪作它用。7、严禁脏车入库,出救使用过的器材要及时擦洗、晒(晾)干。
第三章安全防事故工作
第十二条 专(兼)职消防队安全防事故工作的主要内容: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金队范围内形成人人、时时、处处、事事讲安全,自觉遵纪守法的局面;防止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物资严重损失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专(兼)职消防队的安全防事故工作的组织、计划、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有关安全防事故工作的制度、规定和实施办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
第十四条 各派出所对专(兼)职消防队的安全防事故负全面责任,必须面对面的领导,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紧密结合队伍的实际状况,适时制定各种安全措施,把各种事故较少到最低限度。
第十五条 各专(兼)职消防队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作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形势,针对存在的问题,拟定有关安全措施、规定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检查、监督本专(兼)职消防队安全防事故工作的执行情况,根据形势、任务、特点和季节变化以及队伍的思想动态,适时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事故工作。
(三)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和倾向性问题,妥善进行处理。
(四)定期向镇人民政府汇报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六条 预防车辆事故:
(一)要建立健全车辆派遣、车辆值班、车辆保养、车辆检查、值班队长带车等车辆管理使用制度,并严格抓好落实。
(二)加强对驾驶员职业道德和安全行车的教育,增强驾驶员的工作责任心和法纪观念,培养良好的驾驶作风,提高安全行车的自觉性。
(三)严格挑选驾驶员。技术不熟练的不准单独驾驶车辆。
(四)驾驶员在开车时必须集中精力,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严禁超速行使、强行超车、酒后开车。
(五)经常进行车辆检查和维修保养。
(六)加强对车管人员的教育,严格按照消防车管理要求,履行车辆派遣手续。严禁私自开车和非驾驶员开车。
(七)在往返火场途中,驾驶员应根据季节、气候、道路、昼夜时间等情况,掌握车速、车距和超车时机;战斗员应在规定的位置上坐好,把牢安全扶手。
第十七条 预防训练事故和火场救援伤亡:
(一)在进行消防业务训练时,执勤队长必须到场,亲自指挥,认真组织,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二)在灭火救援战斗中,指挥员要严密组织,正确判断,随时掌握火场情况,要针对建筑结构的特点、火源位置、燃烧物质的性质及有无爆炸、毒害、触电和建(构)筑物倒塌等危险情况,把准进攻与撤退时机,正确选择有利地形和确定灭火抢险方法,减少和避免人员伤亡和装备受损。
第十八条 惩处。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者,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
(一)发生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取消该镇人民政府和派出所评比先进的资格,并视情节给予镇人民政府、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行政处分。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对无证开车、驾驶员私自开车、酒后开车或擅自将车交给非驾驶员开车的、擅自动用执勤消防车辆的,应按照标准加重处分。并由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三)发生事故,故意逃离、破坏、伪造现场的,要加重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假报、伪报、误报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视情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教育训练
第十九条 训练任务和要求。专(兼)职消防队训练,必须按每年市公安局下达的训练计划实施,主要进行业务技能和基础业务知识学习。掌握基础知识,练好基本动作,确保训练内容、质量标准的落实。
第二十条 训练时间。技能训练和理论知识学习比例为3:l,每月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2小时,理论知识学习不少于4小时。训练期间,不得随意抽派队员公差勤务,保证到课率达100%。
第二十一条 训练内容的确定。由市公安局在每年初按专(兼)职消防队发展实际予以制定。
第二十二条 训练考核。市公安局应按专(兼)职消防队建设的要求,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考核情况纳入公安工作年终考评。
第五章战斗准备
第二十三条 各专(兼)职消防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第二十四条 值班队长由派出所正(副)所长、正(副)教导员轮流担任,主要职责:
(一)熟悉责任区内的有关情况,掌握重点保卫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掌握全队执勤实力,检查战备情况,保证人员、器材装备时刻处于规定的战备状态;
(三)指挥执勤力量出动,随车到达现场;
(四)每日1 7时前,将执勤力量状态上报到镇政府值班室和市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专(兼)职消防队设通信室(可与派出所值班室合用),通信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坚守岗位迅速、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填写《出动命令》;
(二)将《出动命令》送交值班队长;
(三)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队长;
(四)维护保养通信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修,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第二十六条 各专(兼)职消防队战斗员由派出所联防队员担任,每班不少于2人,主要职责:
(一)熟练掌握和使用个人的装备器材,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二)保持个人装备和负责保养的器材装备完好;
(三)听到出动信号,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登车。
第二十七条 消防车驾驶员主要职责:
(一)维护保养消防车和机动消防手抬泵,保证油、水、电、气充足,车辆和消防手抬泵完整好用;
(二)熟悉责任区交通道路和重点保卫单位情况;
(三)听到出动信号迅速发动车辆,做好出动准备;
(四)往返途中,保证行驶安全;
(五)出车归队后,及时补充油、水、电、气,检查保养车辆,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持战备状态。
第二十八条 专(兼)职消防队必须坚持每天交接班制度(时间为早上8时1 5分)。交接班由值班队长组织。主要任务是:调整落实执勤力量,检查清点器材装备,安排执勤工作。执勤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队时,由值班队长批准并落实代班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专(兼)职消防队不得随意减少执勤力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要报请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条 专(兼)职消防队员和执勤装备不得用于灭火、训练以外的其他方面。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时,必须按级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章战斗行动
第三十一条 火场指挥员由值班队长担任。主要职责:
(一)组织火情侦察,及时采取救人、灭火和保护、疏散物资的措施,确定水枪的数量和阵地,以及破拆建(构)筑物的地点和范围;
(二)向战斗员下达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火场情况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根据火场情况,及时请求其他灭火战斗力量援助;
(四)镇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到达火场后,报告火场情况,执行上级命令,负责本队灭火战斗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专(兼)职消防队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出动:
(一)当发生火灾,接到报警或市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的命令时;
(二)当上级检查执勤情况,听到出动信号时;
(三)其他情况,接到上级命令需要出动时。
第三十三条 专(兼)职消防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规定着装登车。值班队长检查登车情况,宣布出动命令。消防车驶离单位大门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三十四条 专(兼)职消防队在灭火战斗行动中必须做到统一指挥、准确迅速。根据火灾现场的不同情况,按照“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正确运用各种战术,尽快扑灭火灾,尽力减少火灾及其他损失。
第三十五条 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威胁时,必须首先抢救人员,同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当不控制火势,不排除险情就难以解除对人员威胁时,应当集中力量控制火势排除险情。
第三十六条 火场供水必须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
第三十七条 火灾扑灭后,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全面、细致地检查建(构)筑物的起火部位和构件,逐垛逐件翻移被火烧过的物质。大风情况下应当检查下风方向有无被飞火引燃的建(构)筑物和可燃物质。为了彻底消除余火和防止阴燃,必要时应当留下少数灭火力量或者责成失火单位监视火场;
(二)撤离火场,要清理火场,整理器材装备;
(三)归队后,要迅速补充油料、器材,调整人员,恢复战备状态,并向市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第三十八条 战斗结束后,参战人员应充分发挥民主,实事求是进行战评总结,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指战员的战术、技术水平和队伍整体作战能力。
第三十九条 战评一般由火场指挥员负责组织。战评的主要内容:
(一)受理报警和出动情况;
(二)灭火决策、战斗部署和战斗行动各环节采取的方法措施等,隋况;
(三)火场组织指挥、火场供水、协同作战和通信联络情况;
(四)指战员的火场纪律和完成任务情况;
(五)主要经验教训。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专(兼)职消防队。
第四十一条 专(兼)职消防队对于灭火救灾行动中机智勇敢,完成任务好,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要报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从奖励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给予物质奖励。对于在灭火救灾战斗中退缩不前及违反纪律的人员要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