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81967017/2003-0095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03-10-15
文号 大价管(2003)75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转发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盐城市药品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转发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印发

盐城市药品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盐城市物价局盐市价发[2003]153号《关于印发〈盐城市药品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的 在》转发给你们,希对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盐城市药品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切实维护药品经营者和患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盐城市药品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盐城市药品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证国家、省各项药品价格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切实维护药品经营者和患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从事药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和医疗卫生单位,统称为药品经营者,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药品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制定价格,不得虚列成本、虚定价格、虚开发票,不得低价倾销药品。

第四条  药品经营者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价格管理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建立价格管理领导机构;明确价格管理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

第五条  药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工作职责,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和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秩序。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价格管理责任制度;

2、定调价管理制度;

3、内部价格报告和检查制度;

4、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

第六条  药品经营者配备的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应熟悉并掌握有关药品价格政策和管理规定,接受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完成日常价格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

2、负责药品定调价及相关药品价格申报、备案工作;

3、真实、准确记录并核定经营成本,结合市场供求状况,提出价格决策建议;

4、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和动态管理信息,反馈对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药品经营者应当遵守药品价格政策,执行药品政府定价品种的相关规定。

1、药品经营者对国家发改委和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的实际销售价格。麻醉药品、一类精药品执行省定的批发价、零售价。

2、药品经营者在经营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尚未明确价格的非代表规格及其它剂型的药品时,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待价格公示后执行。

3、医疗单位制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药品经营者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按审批后的价格执行。

4、列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定价。中药饮片经营者应在不突破“盐城市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零售价格。同时,药品经营者在销售中药饮片时必须执行中药剂方价格结算清单的规定。

第八条  药品经营者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备案制度。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或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若其他形式集中采购的)应在定标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目录内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单位,应执行上级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3、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或医疗机构组织招标采购药品的,除按规定收取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未列入国家、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价格,其零售价格由经营者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其备案价格通过《盐城价格信息》(医药版)、《盐城价格网》和社会公布。

第十条药品经营者应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保持与价格主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及时掌握价格政策和水平,并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政策培训、药品价格审查、药品价格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药品经营者应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工作。使用统一监制的标价签,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贷签对应、标示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禁止利用标价和其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价格公示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公示栏位置固定、醒目。

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者,应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下列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1、高于政府定价水平进行药品销售的;

2、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药品的;

3、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规定的;

4、对招标采购药品不按规定及时调整价格的;

5、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6、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未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

7、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盐城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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