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大政办发[2002]73号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2001]35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1、公务员(含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财政部分供款和自收自支单位及工作人员。
3、省属、市属单位及工作人员,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条件的,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是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其参保人员应是经批准的正式在编人员。
5、市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人员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和条件的,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筹集,具体承担比例将依据收支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2、参保单位以在职人员档案工资(含地方性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之和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即'双基数'。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3%,其中:单位为20%,在职职工个人按档案工资的3%缴纳(计算时见分进角)。个人缴费比例今后适度递增,但最高不超过8%。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征收。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及时准确记载缴费基数、比例、金额等数据,建立台账,审核《养老保险手册》。
2、各参保单位应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时申报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解缴当季保险费。逾期不缴的,除补缴欠缴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3、对欠缴基金数额较大、欠缴时间过长、不按时缴纳的,人事部门在编制管理、调整工资、奖惩考核、退休审批等方面予以把关。
4、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在足额征缴的基础上及时拨付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在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按差额缴拨的办法实行差额结算,由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养老金。
对有能力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在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可实行社会化发放或收支两条线结算。
实行社会化发放或收支两条线结算的单位,连续3个月不按规定缴费的,仍改为差额缴拨的办法,由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养老金。
5、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为: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省政府规定的综合补贴和职岗津贴(含基础津贴)。其他费用如房贴、退休人员活动费、遗属生活补贴等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已列入支付的要逐步清理。
6、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退休制度。单位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须将有关档案材料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保龄和缴费基数审核后,报送人事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按规定支付养老金。
7、投保单位必须于每年第四季度将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变动情况填制养老保险变动申报名册,经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审核后,按规定结算。逾期办理造成后果,由投保单位自负。
8、投保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和真实地填报各种表格、资料,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除追回冒领或少缴的金额外,对少缴的部分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同时视情节轻重处以冒领或少缴金额的3倍罚款,滞纳金和罚金并入基金。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1、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制度,养老保险节余基金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或依照国家规定保值增值。
2、养老保险基金除按规定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外,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利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借贷、经商办企业、购买股票和为各类经济活动作经济担保。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对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的规定予以查处。
4、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和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按时编制和报送有关报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要强化养老金发放环节的管理,对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生存情况每年进行情况调查。
本通知具体事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