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颁布日期】 19980514 【实施日期】 19980514 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199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留 第五节 逮捕 第六节 羁押期限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七章 羁押 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三节 破案、销案 第九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第八节 鉴定 第九节 辨认 第十节 通缉 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 第十二节 补充侦查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 减刑、假释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 附则 【章名】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 第四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 第五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 第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度、错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 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之间应当加强相互协作和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 【章名】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四条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 第十六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 第十七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 第二十条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 (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 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 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金 【章名】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 第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 第三十二条 在侦查过程中,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 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 第三十四条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 【章名】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三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 第三十九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 第四十条 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四十一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聘请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 第四十四条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 第四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 第四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第四十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执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遵守会见场所的规 第四十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 第四十九条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公安机关应 【章名】 第五章 证 据 第五十条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都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 第五十六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二)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第五十七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有困难或者因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 第五十八条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 【章名】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章名】 第一节 拘 传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 第六十二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 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 【章名】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第六十四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 第六十五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 第六十六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八条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 第六十九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规 第七十一条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 第七十二条 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并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 第七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 第七十四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 第七十五条 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 第七十六条 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 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 第七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 第七十九条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 决定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第八十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第八十二条 没收犯罪嫌疑人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期限或者经复核 第八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 第八十四条 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 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应 第八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 第九十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二)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 (四)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 第九十一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九十三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 【章名】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第九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九十八条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 第九十九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 (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四)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五)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条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 第一百零三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日前,执行机关 第一百零四条 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章名】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零六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零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 第一百零七条 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 第一百零八条 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 第一百一十条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第一百一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 (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释放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县级以上公 【章名】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第一百一十七条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 第一百二十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 对已被拘留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 第一百二十二条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 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并由人民法 【章名】 第六节 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届满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 第一百三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 第一百三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 【章名】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被留置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拘留、逮捕、押解过程中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使用警械,但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 第一百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 第一百三十七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 第一百三十八条 案件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后, 第一百三十九条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控制和尽量减少 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取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 【章名】 第七章 羁 押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 第一百四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 查获通缉在案、越狱逃跑的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健康检 第一百四十八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对其人身和 对女性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移送案件时,对被羁押人需要办理换押手续的, 第一百五十条 看守所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经批准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主管机 第一百五十二条 被羁押人患严重疾病、逃跑、死亡的,看守所应当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被羁押人的申诉、上诉,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 对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 第一百五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辩护律师或者经 【章名】 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章名】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第一百六十条 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 第一百六十一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 【章名】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 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 侦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 (二)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三)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 (四)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五)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 (六)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 (七)如属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 【章名】 第三节 破案、销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 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破案 破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侦查结果; (二)破案的理由和根据; (三)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四)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 撤销案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来立案的根据和来源; (二)案件侦查的结果; (三)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章名】 第九章 侦 查 【章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根据需要采用各种侦查 【章名】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讯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 需要对被传唤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 第一百七十六条 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 第一百七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 第一百七十九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 第一百八十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 第一百八十一条 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 第一百八十二条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一百八十三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 第一百八十四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第一百八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 第一百八十六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公安机关都应当认真核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讯问中,需要运用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时 【章名】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 第一百九十条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章名】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发案地派出所、巡警或者治安保卫组织应当妥善保 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 第一百九十五条 勘查现场的任务,是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和 需要迅速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 第一百九十六条 现场勘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 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重大 第一百九十七条 勘查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 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立即停止应用,保护计算机及相关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见证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 第二百条 对于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 第二百零二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侦查实验的任务是: (一)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 (二)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三)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四)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 (五)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六)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 (七)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第二百零三条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 第二百零四条 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 【章名】 第五节 搜 查 第二百零五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 第二百零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 第二百零七条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二百零八条 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零九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侦查 【章名】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一十条 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 第二百一十二条 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 第二百二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 第二百二十三条 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 移交财物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 【章名】 第七节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 第二百二十五条 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 第二百二十六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时,应当制 第二百二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 第二百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 第二百三十条 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 对于冻结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冻结、解除冻结存 【章名】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 第二百三十四条 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 第二百三十五条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查明案情有关的物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 第二百三十六条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百三十八条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 第二百四十条 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 第二百四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第二百四十三条 刑事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需要送上级公安机关刑 第二百四十四条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 【章名】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 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 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 【章名】 第十节 通 缉 第二百五十二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 通缉令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 第二百五十四条 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需要在边防口岸采取 对需要边防检查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需同时出具有关法律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 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 第二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击毙或者被抓获,并经核实后 第二百六十条 通缉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适用 【章名】 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六十一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第二百六十二条 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第二百六十三条 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要 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 第二百六十五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犯 第二百六十六条 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 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七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 第二百六十七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 第二百六十八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侦查过程中,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后 【章名】 第十二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七十条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 第二百七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求公安机关提 【章名】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章名】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七十三条 对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或者免除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 第二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 对未成年犯应当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二百七十六条 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当 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 第二百七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暂予监外 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由罪犯居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居住地派出所予以监督。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和拘役的罪犯 【章名】 第二节 减刑、假释 第二百八十二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二百八十三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 第二百八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由执行 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罪犯,执 【章名】 第三节 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二百八十六条 负责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派出所,应当按照 第二百八十七条 执行机关应当向被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执行期间应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三)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宣布,在执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九)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百八十九条 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规定第二百八 第二百九十条 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公安机关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 发现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 第二百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暂 第二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 第二百九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原服刑 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根据 第二百九十七条 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罪犯宣布,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 (二)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罪犯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百 (六)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定 第二百九十九条 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限内, 第三百条 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原关 第三百零一条 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违反本规定第二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零二条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百零三条 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 第三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刑罚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 第三百零五条 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有违法 【章名】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零六条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 第三百零七条 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需要收 第三百零八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 对于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仍送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拘役 【章名】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零九条 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 第三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 第三百一十一条 对于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异地公安机关请求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助 第三百一十三条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 第三百一十四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 第三百一十五条 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 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 第三百一十六条 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 第三百一十七条 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 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 第三百一十九条 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的要求, 【章名】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二十条 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 第三百二十二条 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 第三百二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 第三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但翻译费由 第三百二十五条 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 第三百二十六条 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三百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 第三百二十八条 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 第三百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百三十条 发生重大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 第三百三十一条 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第三百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 外国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或者执行刑罚期间死亡的,有关省、自治区、 第三百三十三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 第三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 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 第三百三十五条 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经省级 第三百三十六条 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省级公安 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 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三百三十七条 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本章未规定的,适用其他各 第三百三十八条 办理无国籍人犯罪案件,适用本章的规定。 【章名】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我国缔结 第三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惠的基础 第三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范围,主 第三百四十二条 公安部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务合作的 第三百四十三条 其他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外国警方协 第三百四十四条 我国边境地区公安机关与相邻国家的警察机关相互 第三百四十五条 公安部通过有关国际条约或者协议规定的联系途径 第三百四十六条 公安部收到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 第三百四十七条 负责执行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的公安机关收 对于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具有应当拒绝协助、合作的情形等不能执 公安机关因请求书提供的地址不详或者材料不齐全难以执行的,应当 第三百四十八条 地方公安机关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请求 第三百四十九条 地方公安机关需要请求外国警方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第三百五十条 地方公安机关需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罪犯或者犯 第三百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提供或者请求外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或者 第三百五十二条 办理引渡案件,依照国家关于引渡的法律和规定执 【章名】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五十三条 本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由公 第三百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一九八七年制定 第三百五十五条 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