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
现将盐城市人事局盐人险[1996]1号和江苏省人事厅苏人险[1994]1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省、市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所遇到具体问题,由县人事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负责解释。
附:1.盐城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的通知》
大丰县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
盐 城 市 人 事 局 文 件
盐人险[1996]1号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
工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省属驻盐各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苏人险[1994]1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计发对象。除《通知》规定的计发对象外,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省属驻盐各单位的同类人员及已在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保、含合同制工人性质的其他人员。
二、计发标准。《通知》中已规定的对象,其养老金按〈《通知》规定的标准计发。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则按下列标准发放。
(一)缴费年限(实行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和实行养老保险后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之和,下同)满二十年(含二十年)以上的,参照国家和省对固定职工同等的退休待遇执行。
(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低于同等条件固定职工十个百分点的待遇执行。
(三)缴费年限满十年(含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低于同等条件固定职工二十个百分点的待遇执行。
(四)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总额(含综合补贴)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费。
三、对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安排为合同制职工的,其缴费年限满五年(含五年)的按《通知》精神执行;不满五年的,按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标准(含综合补贴)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通知》和本意见所界定的计发对象,须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固定职工退休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和领取养老金。
四、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的主要依据是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的界定,以实行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和实行养老保险后实际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之和计算。《通知》中所指劳动合同制工人、非在职人员中的聘用干部、乡镇聘用制干部,一九八五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其参加工作起至一九八五年底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则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确定连续缴费年限。一九七六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从参加工作起至一九八五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后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则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五、补缴办法。
(一)一九八五年前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非在职人员中的聘用干部、乡镇聘用制干部、一九七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一九八五年底之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连续缴费年限,不再办理补缴手续。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起薪之月起补缴。原已在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投保并按规定缴纳养老金的不需补缴,但欠缴部分需补缴,否则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和保龄。补缴养老保险金基数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份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为依据,补缴额按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提取比例执行。应个人缴纳的部分暂不补缴。
(二)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从参加工作起薪之月起补缴。原已在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投保并按规定缴纳养老金的不需补缴,但欠缴部分需补缴,否则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和保龄。为简华工作程序,计划内临时工的补缴基数统一按每人每月250元掌握,补缴额按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提取比例执行。应个人缴纳的部分暂不补缴。
经核定的补缴基金,统一缴至各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对于一次性补缴金额较大、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经当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后分期补缴,但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的10个月内缴清。未按规定补缴的,未缴期间一律不计算缴费年限和保龄。
六、审批程序。《通知》和本意见所确定的对象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退休主管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后凭退休手续到当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本通知分别从各县(市、区)、市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可在不超越本通知的范围的前提下制定实施细则。
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的通知。
盐城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机关 事业 养老金 通知
抄送:省人事厅
江苏省人事局文件
苏人险[1994]12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金
计发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非在职人员中聘用的干部、一九七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乡镇聘用制干部,下同)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实行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和实行养老保险后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之和,下同)满15年以上的,参照国家和省对固定职工同等的退休待遇执行。
二、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低于同等条件固定职工10个百分点的待遇执行。
三、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标准(含综合补贴)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费。
四、对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安排为合同制职工的,其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40%按月发给。
五、合同制职工均应参加工作之日起同时参加养老保险,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均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可以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补交,在此以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可视作缴费年限。
六、缴费年限按周年计算,不足一周年的尾数按一年计算。
七、按以上规定计算养老金待遇时原享受省规定的综合补贴可以继续享受。
八、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各市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机关 事业 养老金 通知
抄送:各县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