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盐城市大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大政规发〔202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政策依据
(一)修订背景。2016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大办发〔2016〕13号),建立了我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期间,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新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区城乡居保政策需要修订完善。
(二)起草过程。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文件精神,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城乡居保工作实际,区人社局草拟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完成了风险评估,组织了专家论证,6月25日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
(三)政策依据。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苏政发〔2013〕144号)、《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八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基金筹集、保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待遇享受、基金监管、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附则等。修订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健全职责分工。明确区政府统一领导、人社部门牵头负责、税务部门征收保费、财政部门保障补贴资金,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民政、公安、司法、审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基层平台建设,优化服务机构职能配置,明确工作职责,提升经办保障能力。
二是明确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满12个月且已办理暂停缴费手续,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扩大了参保范围,更好地体现了城乡居保“兜底保障”的属性。
三是调整缴费档次。将现行的缴费档次100元--10200元共14档次优化为100元--10200元6个档次。最高和最低档次不变,合理引导参保对象选择中高缴费档次,逐步提高将来保障待遇。具体如下:
缴 费 档 次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个人缴费标准(元) | 100 | 700 | 1000 | 2500 | 5000 | 10200 |
财政补贴标准(元) | 30 | 60 | 80 | 150 | 200 | 200 |
四是落实集体补助。明确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经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审议,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引导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增加城乡居民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将来保障待遇。
五是明确施行时间。《实施办法》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