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园)管委会,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农村住房条件改善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
盐城市大丰区农村住房条件改善补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市区委全会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为抓手,持续推进农村住房条件改善工作,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尊重农民意愿,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到城区和镇区居住,支持依法有偿拆除农村老旧破“空关房”,积极鼓励农民在村庄新建、插建、翻建、翻修、改扩建老旧破房屋,重点推进1980年及以前房屋改善,支持鼓励1981年至2000年所建农房的改善,突出优先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条件,有效提升乡村风貌,特制定补助办法如下:
一、对退出农村宅基地进城入镇购房居住的补助
(一)适用对象
自愿退出宅基地,进城入镇购买商品住宅在城镇居住的农户,重点是危房户、空关房户、老旧房屋户、零散户及一般村庄点、撤并村庄点中的农户。
(二)补助标准
1、宅基地退出补偿。按证载宅基地合法面积计算,给予200元/m2补偿。
2、地面附着物拆除补偿。按照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咨询)价进行补偿。
3、进城入镇购房补贴。在大丰主城区(东至陈李线,南至南中心河<南边的界址铁路支线〔常盐南边〕-南中心河〔大中南边〕-黄海路〔东宁路以东南边〕>,西至高铁,北至疏港航道)购置商品住宅的按 6万元/户补贴,在大丰镇区购置商品住宅的按4万元/户补贴(新购商品住宅产权人可为该退宅农户本人,或农户与其同户口簿上的直系亲属一起购置,购房补助认定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愿退出宅基地进城入镇居住但未新购商品住宅的,只享受宅基地退出补偿、地面附着物拆除补偿。
二、对进新型农村社区的补助
对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零散户、一般村庄点及撤并村庄点中的进新型农村社区的农户,给予原宅基地地面附着物拆除补偿,补偿标准按评估(咨询)价计算。
三、对新建、插建、翻建农房的补助
对在新型农村社区外新建、插建、翻建农房且经审批并验收合格的农户,平房补助1万元/户、楼房补助3万元/户(补助认定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对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的补助
1、农村低收入群体(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新建、翻建危旧房屋的,经审批并验收合格后,每户补助2.6万元,同时参照上述第三条再给予相应补助;经批准原址维修加固并经验收合格的,每户补助1.2万元。
2、对特别困难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各镇(区、街道)可结合实际,采取原址翻建、维修加固实施改造,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租赁闲置农房、进敬老院等多种方式,进行托底安置。
五、对农村老旧破 “空关房”(住房)拆除的补助
1、依法享受宅基地资格权且自愿退出老旧破“空关房”的农户,可以给予宅基地退出补偿(宅基地合法面积补200元/m2)、地面附着物拆除补偿(评估﹝咨询﹞价),原宅基地退还所在村集体。
2、对原宅基地使用者不再享受宅基地资格权的,自愿拆除老旧破“空关房”的农户,可以给予宅基地地面附着物拆除补偿(评估﹝咨询﹞价),原宅基地退还所在村集体。
六、社区长效管护评选
每月对已建成社区进行长效管护评选,全年管护成效排名前8的社区以奖代补,补助用于新型社区物业管理。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3万元;三等奖4名,各奖励2万元。
七、有关事项
1、区相关部门、各镇(区、街道)根据《盐城市大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大政规发〔2023〕2号)规定,做好农户建房审批、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2、对自愿改善且符合条件申请补助的农户,需将资格认定、改善方式、补助结果,在所在村组张榜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
3、各镇(区、街道)将实际完成农村住房条件改善工作量统计表和相关资料报送区农房办、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住建局要加强对农房改善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同意的,补助由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4、在新型农村社区新建住房审批手续办理前由申请人与村(居)委会签订自愿限期交还原宅基地、拆除地上附着物的协议,或作出相应承诺,防止产生应拆未拆的问题。对新建住房后拒不交还原宅基地的,依法予以收回。
5、各镇(区、街道)是农村住房条件改善工作补助审核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确保申领补助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区农房办相关工作组审核、复核过程中,凡发现有重复申领、弄虚作假的,相关部门将严肃查处。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将严肃问责。对农户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6、各镇(区、街道)在农房改善推进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农户自主改善,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推进措施。
7、本办法与其他补助政策有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关具体事项将另行制订实施细则予以明确。本办法由盐城市大丰区农村住房条件改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有效期为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